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治理措施》,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PA视讯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情况治理,防治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情况,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塑料袋,以及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以下简称塑料餐具)的单元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勉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第四条 市场开办单元应当增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视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及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第五条 塑料餐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在经营中使用塑料餐具的经营者,对塑料餐具负有接纳利用的责任。在本市销售塑料餐具的生产者必须设置接纳塑料餐具的站点并接纳接纳利用的措施,到达市情况掩护治理部门划定的接纳率。
禁止在铁路车站、远程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馆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国家对塑料餐具的销售和使用另有划定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商业企业和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名称的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市场开办单元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市场开办单元未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市场开办单元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情况掩护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处罚:
(一)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接纳塑料餐具的站点、不接纳接纳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接纳未到达划定的接纳率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车站、远程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馆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处50元以上50O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措施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