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PA视讯市教育督导划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PA视讯市教育督导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教育的行政监视,促进和保障教育执法、规则、目标、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事情进行监视、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规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种种教育及其有关事情。
教育督导的工具包罗: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种种学校。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执法、规则、规章和目标、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事情相结合。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
第四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有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事情,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计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事情,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事情;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执法、规则、规章和目标、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治理教育事情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种种学校的办学偏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事情进行指导;
(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事情;
(七)对教育事情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陈诉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
(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事情;
(二)对本区、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执法、规则、规章和目标、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治理教育事情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种种学校的办学偏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事情;
(六)对本区、县教育事情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陈诉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属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有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执法、规则、目标、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事情的经历,有教育、教学和治理经验,有相应的事情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规则,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服务公正;
(五)身体康健。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并可凭据事情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加入市和区、县的教育督导事情。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专职督学的任免凭据有关行政机关人事治理权限和法式治理。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发表督学证书。
第十条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事情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执法、规则和教育治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凭据下列法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元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元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元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元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接纳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元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加入有关聚会会议和教育、教学运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加入的座谈会,进行个体会见、调盘问卷、测试;
(五)现场视察。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运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元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事情提出赏罚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元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执法、规则、目标、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置惩罚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宁静,侵犯师生正当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元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置惩罚建议;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元应当凭据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事情,对督导意见应当接纳相应的革新措施,并凭据划定将革新事情的情况书面陈诉教育督导室。
被督导单元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陈诉督导情况,提出革新教育事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设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宣布。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元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事情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元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元卖力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接纳革新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五)攻击、抨击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六)其他影响督导事情的。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元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学职务:
(一)因渎职贻误事情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容隐或者攻击抨击他人,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种种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卖力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