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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9-10-01
  5. [成文日期] 1999-09-17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9〕3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9-09-17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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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划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熏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康健,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及与其配合居住的亲属(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的卫生防疫治理。

  第三条 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事情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目标,实行治理与服务、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与外地来京人员的综合治理服务相统一的原则,统筹部署,分级治理,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外地来京人员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的监视治理事情。

  公安、工商行政治理、劳动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事情。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的外地来京人员治理机构应当有卫生防疫人员加入,并履行下列卫生防疫治理职责: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地来京人员的卫生防疫事情进行监视检查;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划定的行为进行视察处置惩罚;

  (三)开展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的康健教育事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外地来京人员治理机构做好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事情。

  第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应当自取得《暂住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暂住证》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康健检查。

  在本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活饮用水、家庭服务事情以及在果真场合事情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凭据执法、规则和本划定每年进行一次康健复检。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的康健检查应当包罗下列项目:

  (一)既往熏染病史;

  (二)胸部透视;

  (三)有关熏染病的视、触、扣、听诊检查;

  (四)大便通例检查;

  (五)肝功效检查;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视疫情决定的其他检查项目。

  第八条 肩负康健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划定要求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康健检查,对非熏染病患者、非熏染病病原携带者,卖力发放和更换《康健凭证》。对熏染病患者、熏染病病原携带者,不予发放和更换《康健凭证》,但应当提供康健检查结论。

  《康健凭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九条 外地来京人员经康健检查后取得《康健凭证》的,应当凭据《PA视讯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治理条例》的划定治理务工、经商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使用无《康健凭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使用外地来京人员30人以上的用工单元,对新使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于用工之日起15日内向作业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其卫生防疫情况的书面陈诉;对使用的原有外地来京人员跨区、县变换作业地的,应当于用工之日起5日内向作业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其卫生防疫情况的书面陈诉。

  作业地为跨区、县的,用工单元应当划分向作业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书面陈诉。陈诉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 用工单元对外地来京人员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

  (一)有专职或兼职的卫生治理人员;

  (二)开展卫生防疫宣传和康健教育;

  (三)组织本单元外地来京人员康健检查;

  (四)督促本单元外地来京人员对携带的6周岁以下儿童接受预防接种;

  (五)提供切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尺度及卫生要求的事情情况;

  (六)提供的饮食、餐饮具和团体食堂,应当切合食品卫生执法、规则的划定;

  (七)供应切合国家卫生尺度的生活饮用水;

  (八)做好本单元疫情的发现、陈诉和控制事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进行视察处置惩罚;

  (九)落实其他卫生防疫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元和出租房主为外地来京人员提供的住房,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尺度,并切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提供宁静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二)提供方便、卫生的茅厕及洗浴条件;

  (三)有消除和控制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卫生措施;

  (四)具备通风换气、采光照明等基本的卫生条件;

  (五)保证不低于3平方米的人均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携带有6周岁以下儿童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儿童到达本市的1个月内,携带儿童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医院进行预防接种。

  乡、镇卫生院和街道医院应当按划定对所在地的6周岁以下外地来京儿童,做好预防接种的建证、建卡、挂号治理和免疫接种事情。

  第十四条 出租房主对承租其住房租期满1个月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康健凭证》及其所携带的6周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对无《康健凭证》或6周岁以下儿童无预防接种证的,应当督促其进行康健检查,治理预防接种证,并实时向居住地的外地来京人员治理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陈诉。

  出租房主发现承租其住房的外地来京人员有熏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实时向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陈诉,并协助做好疫情视察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诊的熏染病病人,应当按有关划定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陈诉疫情并给予治疗。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各项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事情。

  第十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发生疫情时,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防疫治理。对熏染病病人及可能引起熏染病流传、扩散的有关人员,必须按划定进行隔离治疗或接纳防护措施。

  疫情处置惩罚涉及的流行病学视察、疫点处置惩罚、应急预防接种、病人隔离治疗等用度,由用工单元肩负;无用工单元的,由病人或其监护人肩负。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两级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治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分配,专项用于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治理及服务事情。

  第十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对康健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七日内,向肩负其康健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检。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原康健检查结论正确的,其检查用度由申请复检人肩负;原康健检查结论不正确的,其检查用度由肩负原康健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肩负。对因原康健检查结论不正确应发而未发给《康健凭证》的,由肩负原康健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给《康健凭证》。

  第十九条 用工单元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造成熏染病流传、扩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康健凭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

  (二)没有按划定陈诉卫生防疫情况的;

  (三)提供的住房不切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尺度及卫生要求的;

  (四)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的卫生防疫、疫情控制措施的。

  第二十条 出租房主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衡宇出租给租期满1个月无《康健凭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

  (二)发现租住的外地来京人员患有熏染病、疑似熏染病不按划定陈诉的;

  (三)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的卫生防疫、疫情控制措施的;

  (四)出租衡宇不切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尺度及卫生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违反本划定,逾期不进行康健检查或者携带的6周岁以下儿童逾期未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康健凭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划定发放、更换《康健凭证》的;

  (二)在康健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划定建设预防接种证、卡,进行预防接种的;

  (四)擅自增加康健检查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划定,属于违反其他执法、规则、规章治理的行为,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卖力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自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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