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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羁系/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1-01-01
  5. [成文日期] 2000-12-2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0〕6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0-12-28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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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PA视讯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治理措施》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PA视讯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治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措施。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措施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盘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PA视讯市信息化事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事情的主管部门,卖力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计划、综合协和谐监视治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事情的部门,卖力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治理事情。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计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宁静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都市建设总体计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计划。本市都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计划、建设和治理。

  第六条 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切合首都信息化生长计划。

  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视执行。

  第七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计划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金时,应当会同市信息办配合审查。

  前款划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元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立项陈诉和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案。

  本条划定的审查、存案的具体法式或者措施,由市信息办和市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划定。

  第八条 市信息办对重大项目的计划结构、宁静保障体系、技术尺度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进行审查,而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及格的回复。

  对审查不及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九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条 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元,应当凭据划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元,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元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元,不得逾越本单元资质品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资质认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元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品级的单元。

  第十二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元,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和本市地方尺度。

  第十三条 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宁静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宁静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宁静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物、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宁静的相关尺度。

  重大项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宁静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应当实行监理。

  市信息办对重大项目的质量进行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元在组织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信息办加入。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及格的重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元应当与建设单元签定条约,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建设单元违反本措施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划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纠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划定追究单元卖力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元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纠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元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2014年7月3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2014〕259号对本划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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