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PA视讯市森林资源掩护治理条例〉实施措施》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PA视讯市森林资源掩护治理条例》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实施《PA视讯市森林资源掩护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规模按国家有关划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规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商品林的规模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划定和本市林业生长总体计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治理林木、林地权属挂号的具体事情。
第四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掩护利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元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陈诉当地域、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切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赔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划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计划选址应当切合林业总体计划。有关部门在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元应当接纳须要措施掩护林木。
第七条 因农村工业结构调整在非计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时治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工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体例移植方案,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治理林木移植审批手续。
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木材经营加工的原料进行监视治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运出本市的,应当治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本条所称木材包罗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半制品。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运动的,主办单元应当在运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元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单元,应当严格执行掩护森林资源方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视检查,定期宣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征收事情的治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的掩护治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尺度给予赔偿: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盘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盘算;
(三)经济林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盘算。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赔偿尺度按市场价钱盘算。
第十四条 盗伐、破坏林木,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前条划定的尺度盘算。
第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的划定,组织大型群众运动未接纳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接纳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运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划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回复状,并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尺度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未经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
第十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损失判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宣布的具有林业视察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肩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宣布的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组织肩负。
第十九条 本市木材价值的盘算要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材积,依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的尺度盘算。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宣布的《关于实施〈PA视讯市农村林木资源掩护治理条例〉若干划定》同时废止。
(2014年7月3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2014〕259号对本划定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