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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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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领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2-08-01
  5. [成文日期] 2002-06-20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2〕97号
  7. [废止日期] 2025-04-24
  8. [宣布日期] 2002-06-20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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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号

  《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土地治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政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对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国家事情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措施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置惩罚的,应当依照干部治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措施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为,有权控告或者检举。

  第四条  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划分依照下列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到达但接近第(三)项尺度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元、小我私家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结果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逾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逾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措施第四条的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划分依照下列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划分依照下列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凭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执法法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元的征地赔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免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拒不纠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低价(包罗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划分依照下列划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公顷(15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到达第(三)项尺度,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接近第(三)项尺度且导致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结果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执法、规则及本措施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一)对切合执法划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凌驾划定期限未予治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条约历程中,因严重不卖力任被诈骗的;

  (三)对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需要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凌驾划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凭据划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质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执法、规则及本措施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一)违反划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钱的;

  (二)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质料的;

  (三)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治理土地审批、发表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土地行政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徇私舞弊,有本措施所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致使土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团体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的;

  (四)借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之机,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建围墙搞永久性修建的;

  (五)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市绿化隔离地域计划绿地的;

  (六)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为或者拒不履行土地行政治理部门作出并发生执法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置惩罚决定的;

  (八)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容隐同案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主动交接并纠正,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赔偿用度等有关款项的;

  (四)在划定的期限内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治理部门需要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质料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收到土地行政治理部门送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见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治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须要性

  近年来,一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把土地作为“生财、聚财”的资源,有些地域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为名,改变土地用途,兴建家庭农场、工业大院、旅行旅游等非农建设;有些领导不惜用非法批地的手段吸引投资;有些部门对非法占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接纳默许方式,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随处罚。这些行为导致非农建设用地急剧增加,耕地面积急剧下降。

  本市土地资源短缺的问题十分严重,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掩护耕地,对于促进本市可连续生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制定《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严肃追究违反土地治理的行政责任,停止非法批地、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是很是须要的。

  二、起草历程

  市政府法制办与市领土房管局配合起草《PA视讯市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追究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措施(草案)》)后,征求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凭据反馈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作了适当修改,并再次征求市监察局、市领土房管局意见后,形成了现在的《措施(草案)》。

  三、立法依据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措施(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执法、规则为依据,参考了监察部、领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划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行政处分法式等内容。

  《措施(草案)》共二十三条。需要说明问题是:

  (一)关于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

  《措施(草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接纳列举方式,划定了违反土地治理划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包罗无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逾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凭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行为;违反执法法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元的征地赔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的行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拒不纠正的行为;非法低价(包罗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同时,划定了对上述违法行为,凭据差异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了增强对土地行政治理部门事情人员的治理,严肃追究违反土地治理划定行政责任,《措施(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土地行政治理部门事情人员在土地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追究行政责任作出了划定。

  (二)关于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处分法式

  为了增强土地行政治理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事情中的相互配合,实时追究行政责任,《措施(草案)》第二条划定“对违反土地治理划定的国家事情人员,市和区、县土地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措施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置惩罚的,应当依照干部治理权限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本措施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第十九条划定“土地行政治理部门需要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质料移送行政监察机关。”第二十条划定“行政监察机关收到土地行政治理部门送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见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治理部门。”

  同时,为了掩护被处分人员依法享有申诉权,《措施(草案)》第二十一条划定“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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