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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事情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3-05-01
  5. [成文日期] 2003-03-07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3〕121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3-03-07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事争议仲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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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号

  《PA视讯市人事争议仲裁措施》已经2003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孟学农

二〇〇三年三月七日

PA视讯市人事争议仲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实时地处置惩罚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事业单元与其事情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设、变换、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家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私家的干预干与。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公正、实时的原则。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职位平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划分处置惩罚统领规模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下设服务机构,卖力治理日常事情以及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卖力统领规模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领导、监视仲裁委员会服务机构和仲裁庭开展事情;

  (三)研究处置惩罚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制定仲裁规则;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息争聘;

  (六)本措施划定由仲裁委员会肩负的其他事情。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奇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仲裁员。

第三章  统领

  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统领下列人事争议:

  (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元以及上述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元所属的事业单元与其事情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跨区、县的人事争议。

  第十条  区、县仲裁委员会统领除本措施第九条划定以外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一条  须要时,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统领的人事争议案件指定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置惩罚;区、县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统领的人事争议案件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置惩罚。区、县仲裁委员会因案件统领发生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统领。

第四章  仲裁法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凭据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置惩罚的人事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定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法式的进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加入仲裁运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署理。委托他人署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简朴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所在等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八条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加入仲裁。第三人申请加入仲裁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应当对质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历程中有权进行辩说。辩说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置惩罚人事争议可以先行调整。当事人自愿调整的,仲裁庭应当调整。

  调整告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凭据协议内容制作调整书。调整未告竣协议或者调整书送达前当事人忏悔的,仲裁庭应当实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  裁决应当凭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差异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凭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决书。对生效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并通知有关单元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法式违反本措施划定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运动中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考核实认为应当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复审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处置惩罚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庞大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凌驾30日。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署理人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署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署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实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置惩罚人事争议案件历程中,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质料,有权向知情者视察取证,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仲裁委员会及其事情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仲裁员及其他仲裁事情人员在仲裁运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行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由仲裁委员会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或者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凭据有关划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的收取尺度,由市财政、价钱主管部门配合审定。

  第三十一条  市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措施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PA视讯市人事争议仲裁措施(草案)》的说明

  《PA视讯市人事争议仲裁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措施》)由我市人事局送审我办,例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宣布,现就《措施》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建设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革新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人事部就深化干部人事制度革新、在事业单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元人事制度革新等事情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方在人事制度革新中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事情,建设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时、公正、合理地处置惩罚、裁决人事争议案 件,切实维护用人单元和职工双方的正当权益。落实中央的精神,市委制定了2000—2002年干部人事制度革新意见,明确提出到2002年底,全市事业单元职工要与单元签订聘用条约,逐步实现由身份治理向岗位治理转变,市和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组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妥善处置惩罚革新中泛起的种种人事争议。随着我市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元实施聘用制度革新的全面推行,种种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用人单元和职工之间泛起的人事纠纷越来越广泛、庞大,靠传统的信访、申诉等手段已远远不能解决人事制度革新中引发的种种新的人事争议。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本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设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拓宽人事争议的救济渠道,实时受理和仲裁种种人事争议,掩护单元和小我私家的正当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与政治稳定。

  在《措施》的审核历程中,我们就使用规模、仲裁裁决的执行等难点问题多次召开了有国家人事部、市高法、市人事局加入的研讨会、座谈会,并就解决问题到达了共识;书面征求了东城、向阳、宣武、海淀区政府及劳动、物价、编办、市高法、PA视讯仲裁委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措施》草案。

  二、立法指导思想

  人事争议仲裁的内容方面,充实体现当前人事制度革新的要求和今后人事制度生长的需要,在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方面,力求体现仲裁的社会性、公正公正性,淘汰行政干预的色彩。

  三、主要内容

  《措施》共六章32条,主要从适用规模、组织机构、统领权限、仲裁法式等方面加以划定。

  (—)关于适用规模

  本《措施》划定的适用规模,一方面体现当前本市事业单元人事制度革新的要求,将事业单元试行人员聘用制渡历程中泛起的“单元与其事情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设、变换、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纳入仲裁的规模;另一方面适应今后人事制度革新历程中可能泛起新的人事争议情况,《措施》划定将“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也纳入仲裁的规模。

  (二)关于组织机构

  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仲裁机构,既是仲裁公正性的保证,也是仲裁性质的要求。《措施》划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包罗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代表,还包罗同级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仲裁员除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肩负外,专家学者、律师等可以被聘为仲裁员。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仲裁员的聘任,力求体现仲裁的社会性、公正公正性。

  (三)关于统领权限

  《措施》凭据级别统领的原则,将人事治理权限确定了市和区、两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统领权限,同时与国家人事部的《人事争议处置惩罚暂行措施》的内容相衔接,将国务院各事情部门在京所属事业单元的人事争议案件排除在本市的统领权限外。《措施》还对指定统领、案件统领权转移等内容作了划定。

  (四)关于仲裁法式

  《措施》对仲裁的申请、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争议调整、裁决等仲裁环节作出了具体划定。同时针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的情况,划定了救济渠道:一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法式违反《措施》划定的法式、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运动中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复审;二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属于人民政府受案规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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