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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8-06-01
  5. [成文日期] 2008-04-22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8〕206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8-06-02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林业植物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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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PA视讯市林业植物检疫措施》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PA视讯市林业植物检疫措施

  第一条 为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和流传蔓延,掩护首都生态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执法、规则的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的检疫运动,应当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卖力全市林业植物检疫事情;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事情。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卖力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治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事情。

  第四条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凭据需要建设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事情设备和除害处置惩罚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事情。

  第五条 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视察和检疫事情,可以收罗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视察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事情。

  第六条 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物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制品或者半制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质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物。

  检疫机构应当增强对换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的复检事情。

  第七条 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宣布的增补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事情,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物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陈诉。接到陈诉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判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划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陈诉,并接纳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 本市局部地域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划定划定疫区和掩护区。疫区、掩护区的划定、变换和取消,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存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增强林业有害生物视察事情,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视察,凭据国家划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设林业植物检疫档案,体例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漫衍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存案。

  第十一条 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园、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增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事情: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及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及格证》;对检疫不及格的,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

  第十二条 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域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的,调运人应当凭据下列划定治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及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及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 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物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治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及格证》治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治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实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划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及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凌驾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纪录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 使用单元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质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时向当地林检机构陈诉,并接纳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取得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凭据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所在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见告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增强联系,实时相互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事情动态情况,配合做好引种后的监视治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元,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凭据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运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元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凭据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运动。

  第十七条 林检机构检查历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物、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责令并监视当事人进行处置惩罚。

  当事人应当凭据《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所在进行除害处置惩罚;难以除害处置惩罚的,应当凭据划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 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视察、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运动所需用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治理情况、国家宣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实时向社会果真,便于民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增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事情,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情况掩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执法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物未治理《产地检疫及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历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物封识、包装,更换植物或其产物,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物划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二款划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及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物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凌驾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凭据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纠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后未实时见告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纠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开展教学、科研运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凭据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运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当事人未凭据《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的要求对受污染的林业植物或其产物、相关运载工具或者存放场所进行处置惩罚的,由林检机构责令纠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执法、规则和本措施的划定,造成重大林业植物疫情或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由市林检机构对相关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卖力赔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5日宣布的《PA视讯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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