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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宁静生产羁系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10-03-01
  5. [成文日期] 2009-12-11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9〕21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0-02-22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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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PA视讯市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措施》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PA视讯市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措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陈诉

  第三章 事故视察

  第四章 事故处置惩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宁静事故的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以下简称《宁静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元在生产经营运动历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宁静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妥造成的生产宁静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适用本措施。有关执法、规则对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置惩罚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凭据事故品级分级卖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须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

  第四条 加入事故视察处置惩罚的部门和单元应当派出人员加入事故视察处置惩罚,支持、配合事故视察组做好事故视察处置惩罚事情,并提供须要的事情条件。

第二章 事故陈诉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陈诉的单元卖力人应当凭据《条例》划定,向事故发生地域(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陈诉。

  第六条 区(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陈诉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陈诉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陈诉本级人民政府;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元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接纳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淘汰人员伤亡和工业损失;实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用度。

  第八条 有关单元和人员应当凭据《条例》的划定掩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视察组的事情。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视察组的同意。

  事故视察组应当实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事情。

第三章 事故视察

  第九条 事故视察凭据下列划定分级卖力:

  (一)特别重大事故凭据《条例》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组织视察。

  (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组织视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元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元卖力组织视察,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元或者其确定的单元组织视察。

  区(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认为须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视察由生产经营单元卖力组织视察的一般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罗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罗本数。

  第十条 凭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视察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加入。

  事故视察组组长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卖力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视察的,事故视察组组长由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一条 事故视察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元、其他责任单元和责任人员的处置惩罚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视察陈诉。

  第十二条 事故视察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视察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视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视察组成员应当相对牢固。

  事故视察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元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元和责任人员的处置惩罚建议,完成事故视察组指派的事情。

  第十三条 加入事故视察处置惩罚的部门和单元,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加入事故视察事情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肩负事故视察组的日常事情,并为事故视察组提供须要的事情条件。

  第十四条 凭据本措施第九条第(三)项划定由生产经营单元组织视察的事故,应当有本单元宁静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加入,视察事情应当在《条例》划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元及相关单元应当在事故视察组划定时限内,提供下列质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三)宁静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治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条约、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宁静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宁静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质料。

  前款第(一)项和第(九)项划定的质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事故视察中需要进行技术判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视察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元进行技术判定或者评估。须要时,事故视察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判定或者评估。技术判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视察期限。

  加入技术判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单元和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事故视察组凭据《条例》的划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视察陈诉,报请批复。事故视察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置惩罚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视察组组长确定,并将差异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事故视察组成员在事故视察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视察组的纪律。

  事故视察组成员对外宣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视察组组长允许,由事故视察组组织宣布。

第四章 事故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元和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在事故处置惩罚事情完成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通知组织事故视察处置惩罚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元和相关责任单元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置惩罚本单元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置惩罚事情完成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陈诉组织事故视察处置惩罚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生产经营单元卖力组织视察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划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视察处置惩罚事情;并在事故处置惩罚事情完成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将视察处置惩罚情况陈诉事故发生地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元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元的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凭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划定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切合《宁静生产法》的划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视察处置惩罚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元和相关责任单元未凭据本措施第二十条划定处置惩罚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划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陈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在事故视察处置惩罚事情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元在生产经营运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有须要的,凭据本措施划定视察处置惩罚。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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