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34号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掩护民众康健,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宣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宣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时,凭据《PA视讯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有关划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门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接纳临时交通治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期间,修建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门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期间,执行以下交通治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元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全天停驶80%。
(二)修建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门路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门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治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事情日岑岭时段区域限行尾号轮换措施;但事情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门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队伍车辆;
2.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审定的单元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门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都市正常运转和生发生活必须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存案为本市运送生发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治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门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六)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治理措施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队伍车辆;
2.持门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划分提前24小时组织宣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治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治理事情。
四、在接纳临时交通治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划定外,本市其他交通治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划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将依法处置惩罚。
五、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接纳临时交通治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