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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尺度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1-10-01
  5. [成文日期] 2001-06-22
  6. [发文字号] 〔〕号
  7. [废止日期] 2021-05-01
  8. [宣布日期] 2001-06-22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生长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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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生长,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罗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长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目标,凭据继续、掩护、扶持、生长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生长,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中医事情的领导,将生长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而且接纳措施为生长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主管全市中医事情。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卖力本辖区的中医事情。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配合促进和保障中医事业生长。

  第六条 对本市中医事业生长有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部署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科学技术结果转化、人才培养、农村中医生长等。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部署科技经费时,应当对中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掩护野生中草药资源,支持人工种植中草药和野生中草药代用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勉励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相助等多种形式,生长中医事业。

  境内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扶持中医事业的生长,享受国家划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勉励医疗机构和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公民到境外开展中医医疗运动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相助与交流。

  第十条 加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凭据划定数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任意选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中医诊疗技术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规模;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并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评选规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价钱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诊疗技术。

  加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选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部门中医诊疗技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措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医技术服务收费尺度简直定,应当考虑中医特色,体现中医技术价值。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人民群众对中医的需求,调整、完善中医医疗机构的结构。

  每个区、县至少应当有一所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应当增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当建设和完善中医科、室。

  在医疗机构合并、相助历程中,应当充实利用中医资源,发挥中医作用。

  第十四条 勉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相助、合资和其他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

  勉励有恒久临床实践经验的中医人员个体开业行医,依法从事相关的诊疗运动。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服务偏向,增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诊治疾病的优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增强对中医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医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引入中医诊疗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第十八条 农村防病、治病事情应当注意发挥中医的优势和作用。

  增强对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中医诊疗水平。

  勉励城镇中医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药专业结业生到农村事情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推动农村中医事业的生长。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十九条 勉励多渠道、多形式生长中医药教育,加速建设、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而且建设与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凭据中医事业生长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主干。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增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教学;其他医学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术课程。

  勉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条理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医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应当部署一定比例的中医教学内容。

  中医药人员应当学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继续和生长;勉励西医和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

  第二十三条 尊重和掩护名中医药专家。

  勉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富厚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勉励高等医药院校结业生或者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总结和继续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具体实施措施,由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本市中医科学技术研究生长计划,增强中医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做好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事情。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结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依法掩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实时治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医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结果等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加入分配。

  第二十六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掩护事情;勉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有奇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方药。

  卫生、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资金或者其他方面资助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出书。

  第二十七条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运动。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凭据《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进行审批、执业挂号。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运动进行检查、指导。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取消、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其中,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取消、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还应当报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存案。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执业挂号注册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加入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划定治理。

  第三十条 下列事情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和结果判定;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广告的内容应认真实、正当。

  本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中医医疗广告的监视治理机关。

  宣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由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宣布者不得设计、制作、署理、宣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审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第三十二条 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

  第三十三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运动。

  中医行业组织应当凭据其章程实行自律治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医事业生长。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宣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宣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划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宣布者、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挪用、截留中医事业经费或者中医专项经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送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中医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切合条件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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