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PA视讯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划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PA视讯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获得须要的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种种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卖力全市生育保险事情。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事情。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情况进行监视。
卫生、药品监视、价钱、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事情。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凭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小我私家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凭据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切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凭据本人上一年月平均人为盘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人为60%的,凭据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人为的60%盘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人为3倍以上的,凭据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人为的3倍盘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人为无法确定的,凭据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人为盘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尺度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设缴费纪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凭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PA视讯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划定》的划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划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模包罗: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用度;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用度;
(四)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其他用度。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尺度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凭据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盘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人为,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人为尺度的,差额部门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用度包罗女职工因有身、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用度包罗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用度。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用度切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划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用度的结算措施,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凭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划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PA视讯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治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PA视讯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用度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切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划定的;
(二)不切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划定的;
(三)不切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划定的;
(四)在外洋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域发生的医疗用度;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用度;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用度;
(七)凭据国家或者本市划定应当由小我私家肩负的用度。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用度,由企业卖力到其加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理手续。
治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PA视讯市医疗保险手册》、《PA视讯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用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加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用度,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用度的申请后,对于切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切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见告申请人。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凭据本划定加入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凭据本划定的尺度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凭据本划定的尺度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人为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瞒报人为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加入生育保险人员医疗用度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用度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钱等治理划定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情人员违反本划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元、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元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