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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1-18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13〕252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3-12-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机动车停车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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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PA视讯市机动车停车治理措施》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都市交通情况改善,引导民众绿色出行,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计划、设置、使用、治理和机动车停放治理适用本措施。

  公共交通、门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计划、建设、治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治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划定。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罗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凭据计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修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罗门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园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计划建设,实行差异化治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增补的花样。

  本市勉励社会多元化加入停车场建设,勉励社会单元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治理事情,卖力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治理事情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批准和存案事情,统筹部署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尺度,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尺度执行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卖力本市门路停车秩序治理和门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领土资源、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税务、民防、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各自职责,依法卖力机动车停车治理相关事情。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计划、设置、治理及机动车停放治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治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治理的具体事情。

  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治理事情,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设停车治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治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都市总体计划和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计划,结合都市建设生长和门路交通宁静治理的需要,组织体例停车场专项计划,与控制性详细计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计划应当确定都市停车总体生长战略、停车场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结构,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都市交通枢纽、都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凭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治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都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凭据政府主导、社会加入、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治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门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元应当进行宁静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治理部门会同生长革新、计划、领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勉励建设的原则,依法治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划定建设停车场,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尺度和规范,不得影响门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效和宁静。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修建、居住区等,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和计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焦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勉励建设单元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元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凭据物业治理的划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园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园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凭据划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故障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尺度和设计规范,并凭据尺度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切合特种设备的有关划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元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治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计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治理单元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治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设统一的停车场信息治理和宣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治理,并实时宣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漫衍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治理和宣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卖力运行、维护和治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元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都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门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尺度由市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尺度凭据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尺度执行。

  市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措施,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钱治理的划定,并公示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勉励单元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元、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勉励有条件的单元将配建停车场在非事情时间向社会开放;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划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凭据审定的价钱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

  第十九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错时相助停车的,停车场治理单元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元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凭据约定的时段停车;凌驾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治理单元应当依法治理工商挂号、税务挂号、价钱审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挂号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治理部门治理存案。

  治理存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法人挂号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切合划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宁静治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治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存案质料不包罗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治理单元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尺度、车位数量及监视电话;

  (二)凭据审定的价钱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须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宁静守卫、消防、情况卫生等治理制度;

  (六)对停车治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宁静停放的其他经营运动;

  (八)建设投诉处置惩罚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治理服务规范和尺度。

  中心城规模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凭据划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治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凭据门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都市门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门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的情形外,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在都市门路上设置和调整门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治理部门应当与门路停车泊位的治理单元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罗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门路停车泊位治理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治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允许尺度提供服务的;

  (三)未定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及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治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门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凭据门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门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在门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擅自在门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凌驾划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听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凭据划定缴纳停车用度;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故障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划定的,停车场治理单元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治理单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承办者应当协调运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运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园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运动加入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运动所在。

  举办大型群众性运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纳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接纳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通告。周边门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在运动园地周边门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果真场合的治理单元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门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上述果真场合周边门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的划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划定,未依法治理工商挂号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运动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予以处置惩罚。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划定,停车场治理单元未凭据划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存案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划定,停车场治理单元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尺度的,由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划定之一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擅自在都市门路上设置和调整门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回复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的划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的划定,擅自在门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治理条例》的相关划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门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果真场合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回复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门路及门路、居住区以外其他果真场合相应的职责规模;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统领权的果真场合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置惩罚。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划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机动车在门路上违反划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措施,属于违反计划、建设、税务、质量监视、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执法、规则划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历程中,应当凭据划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措施,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故障公务等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予以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治理中不依法履行监视职责或者监视不力,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事情人员在停车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经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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