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二〔2014〕4号
各区县教委:
《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京教基〔2010〕17号)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来,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制度,规范学籍治理事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措施》(教基一〔2013〕7号)要求,提高基础教育科学治理水平,市教委在认真总结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治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措施》、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治理事情,主要包罗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换和信息宁静等。本措施所指“中小学校”,包罗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卖力、市级统筹、区县治理、学校实施的治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设及变换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接纳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卖力建设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治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治理措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划分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划分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凭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革新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治理。中小学校应严格凭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措施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凭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划定治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须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事情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挂号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挂号入学的,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挂号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事情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划定治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结业生须通过PA视讯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治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看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PA视讯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治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队伍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眷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挂号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PA视讯市事情居住证》;
(八)其他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划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凭据划定时间到学校治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定期注册,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事情日内到学校治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定期到学校治理入学注册又未治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责令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定期到录取学校治理入学注册又未治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行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治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事情日内为其建设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凭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设小我私家档案。
PA视讯市中小学治理信息系统凭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凭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治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罗: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换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质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生长陈诉(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术与艺术特长、加入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康健测试及康健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花样收罗。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设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纪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加入学校其它教育教学运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置惩罚,并实时通知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资助其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见告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责令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泛起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事情日内,到校治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定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置惩罚。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规模的;
(二)学生随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换,变换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规模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换等相关证明质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治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换,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整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部署插班。须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部署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划定治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划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治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整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部署插班。须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部署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正、公正、果真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后,予以治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换。高中阶段差异类此外学校之间转学,参照治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划定治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质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治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结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羁系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实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存案,部署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体现明显进步、并确实纠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可部署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切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接纳措施资助其做好就学事情。
第二十八条 凭据有关划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治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治理一般不凌驾10个事情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结业年级,不予治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治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罗病、事假)时间凌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治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须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治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凌驾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治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须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须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置惩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实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责令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瞄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部署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治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治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凌驾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凌驾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资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凌驾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治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切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存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切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结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凭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结果治理等有关划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置惩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划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划定内容,并到达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体例结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后,发给结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到达结业要求,又不切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发表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质料,按划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划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质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 结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花样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结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结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结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发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治理职责与信息宁静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治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治理事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治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事情。中小学校具体卖力学籍信息建设和日常学籍治理事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治理员,专人卖力学籍治理事情。
第四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凭据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划定,实时收罗、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换信息准确、学籍变换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设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措施的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切合条件学生建设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设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实时把学籍变换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实时陈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治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划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措施划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治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康健检查等措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划定。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学籍治理措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治理措施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由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京教基〔2010〕17号)及《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关于<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