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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事情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15-01-01
  5. [成文日期] 2014-10-23
  6. [发文字号] 京民征发〔2014〕406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4-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民政局 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A视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治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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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征发〔2014〕406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PA视讯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民政局

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A视讯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3日

PA视讯市征地超转人员服务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做好建设征地农转非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障事情,凭据《PA视讯市建设征地赔偿安置措施》(市政府令第148号)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建设征地农转非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非农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凌驾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规模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

  第三条 超转人员的服务治理事情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土地换保障的原则,为超转人员提供可连续的社会保障,确保超转人员共享革新生长结果。

第二章 超转人员的接收

  第四条 在超转人员接收阶段,市民政部门指导区(县)开展各项业务;区(县)民政部门卖力政策宣传、核实人员名单、核算接收经费、治理相关接收手续,并协调区(县)社保部门指导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做好超转人员的信息录入、报表、报盘等基础性事情;区(县)社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区(县)民政部门治理超转人员的挂号入库手续。

  第五条 超转人员身份的认定应以政府征地批文的时间为节点。超转人员接收完成以签订移交协议的时间为节点。

  第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在接收阶段应委托区(县)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为拟定的病残人员进行专业判定。区(县)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实时组织医疗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出具判定结论。

  第七条 孤寡老人的身份认定应有区(县)民政部门发表的《PA视讯市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经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

第三章 超转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 超转人员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移交协议约定的日期。征地单元应按划定将接收资金实时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因特殊原因造成超转人员享受待遇延迟的,应从移交协议约定的日期起给予补发,具体事宜由区(县)民政局牵头商相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 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接纳按月支付的方式,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应在每月相对牢固的时间足额支付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超转人员的医疗待遇和治理,凭据PA视讯市民政局、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A视讯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治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文件划定,享受PA视讯市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持卡就医。

  第十一条 超转人员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门诊特殊病审批、异地安置审批等其他医疗待遇时,凭据《PA视讯市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令第158号)及相关政策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超转人员家庭接纳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可凭据PA视讯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补助政策享受相应的采暖补助。

  第十三条 家庭接纳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超转人员,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街道(乡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自采暖补助申请表,并递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超转人员本人生活补助领取证)、住房证明(房产证明、衡宇租赁证明)、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质明(由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元等自采暖居民住宅治理单元统一出具)等质料,经街道(乡镇)主管部门初审、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复审后,由街道(乡镇)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超转人员小我私家账户。

  第十四条 超转人员死亡后其眷属可凭据《PA视讯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助措施》的划定享受丧葬补助政策。

  第十五条 超转人员的眷属在超转人员死亡后,持《PA视讯市居民丧葬补助申请表》、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葬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用度已结清证明等质料,到街道(乡镇)相应部门领取丧葬补助。

第四章 超转人员的服务与治理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应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组织超转人员开展文体运动。

  第十七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特困、高龄、空巢、大病等特殊人员,每年慰问应不少于两次。市民政部门对全市规模内的特困、高龄、空巢、大病等特殊人员,每年应有重点地走访慰问一次。

  第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应为超转人员建设小我私家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罗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小我私家康健状况、联系方式、超转人员编号等内容。对特困、高龄、空巢、大病等特殊人员应建设动态信息档案,并凭据情况变化实时变换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对所统领超转人员的康健及生存状况要做到每月一核实。对康健和生存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要纪录在案,并实时陈诉区(县)民政部门。超转人员眷属在超转人员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故时,应实时向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陈诉,便于政府部门实时掌握、跟进服务。

  第二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超转人员的生存状况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核实。超转人员失去联系达六个月,区(县)民政部门无法核实其生存状况的,可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由市民政部门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对本市超转人员的生存状况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核实。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生存状况核实,确认超转人员已死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按划定停发其生活补助费,并由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见告超转人员的眷属或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对失去联系三个月以上的超转人员,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可暂时缓发其生活补助费;失去联系六个月以上的,区(县)民政部门可暂时缓拨其生活补助经费;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主动注销其超转人员资格。失去联系重新泛起的,经申请,可按原尺度给予补发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因超转人员死亡未实时注销,其眷属多领生活及医疗补助费的,由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卖力追回。超转人员眷属恶意隐瞒事实,冒领生活及医疗补助费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超转人员生活及医疗用度的,在责令退回的情况下,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孤寡老人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孤寡老人自有工业,可按老人小我私家意愿处置,老人死亡时未妥善处置的,交由区(县)政府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孤寡老人,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应部署到指定的政府办养老机构实行集中供养,入住用度凭据生活补助经费的渠道支付。

  第二十八条 疏散供养的孤寡老人因病需住院的,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应当协助老人治理相关手续,部署好照顾护士事情。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因病需住院的,由养老机构卖力治理。

  第二十九条 孤寡老人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起付尺度以下用度,小我私家支付的医疗用度(不含小我私家支付的门、急诊起付尺度以下用度和需小我私家支付的自费用度)部门,可由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持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到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增补报销。

  第三十条 孤寡老人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保规模以外的合理用度,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可按生活补助经费的来源渠道给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疏散供养的孤寡老人死亡后,由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卖力治理相关后续事宜;集中供养的孤寡老人死亡后,由养老机构卖力治理相关后续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孤寡老人死亡后所花用度实报实销,不发放丧葬补助。

  第三十三条 孤寡老人自愿放弃孤寡老人特殊待遇的,必须有经过村(居)民委员会及街道(乡镇)批准的书面申请质料、自愿赡养人的书面保证质料。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卖力指导全市超转人员的服务治理事情。区(县)民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超转人员的日常服务治理事情。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卖力做好2004年7月1日以前接收的超转人员待遇经费的保障和羁系事情,经费下拨至区(县)具体执行。区(县)财政部门做好本区域内2004年7月1日以后接收的超转人员待遇经费的保障和羁系事情。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卖力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超转人员的医保报销及病残人员的判定事情。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将超转人员的接收及服务治理事情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区(县)相关事情人员的培训,区(县)民政部门对所属街道(乡镇)相关事情人员培训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超转人员的服务治理质量,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凭据实际需要、财力情况和预算治理相关划定,合理部署超转人员服务治理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街道(乡镇)应统筹下层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明确科室和人员具体卖力超转人员的日常服务治理事情。事情量大的街道(乡镇)可凭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社会化购置服务的方式增加社会人员从事超转人员的服务治理事情,并配备须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所指的病残人员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转非劳动力。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所指孤寡老人是指征地拆迁前政府供养的“五保”工具,且在征地拆迁历程中没有享受一次性的实物和钱币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所指的街道(乡镇)超转人员服务治理事情经办机构是指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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