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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正当权益,掩护公民小我私家信息宁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等执法规则,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正当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运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宁静掩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挂号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掩护公民小我私家信息宁静,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挂号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正当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划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元的事情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历程中,应当就地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纪录居民身份证纪录的公民小我私家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元及其事情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公民小我私家信息宁静治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历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纪录的公民小我私家信息严格保密。对单元内部建设的公民小我私家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规模;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元要建设不良信用纪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小我私家,要列入不良信用纪录“黑名单”库,并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须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接待宽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小我私家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攻击。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