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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治理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6-12-25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7-0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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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掩护与生长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流传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生长,掩护人民康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罗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康健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奇特理论及技术要领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国家鼎力大举生长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目标,建设切合中医药特点的治理制度,充实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生长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生长纪律,坚持继续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生长。

  国家勉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增补,协调生长,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建设健全中医药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生长。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卖力全国的中医药治理事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与中医药治理有关的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与中医药治理有关的事情。

  第六条 国家增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计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小我私家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生长中医药教育,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生长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勉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结果,掩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相助,促进中医药的国际流传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孝敬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计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生长。

  合并、取消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治理的划定治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治理的有关划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规模、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案后即可开展执业运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规模、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规模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存案规模开展医疗运动。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宣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运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划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术和效果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凭据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规模内,以小我私家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运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凭据中医药技术要领的宁静风险拟订本款划定人员的分类考核措施,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宣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培训、考核及格后,可以在执业运动中接纳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要领。在医疗运动中接纳现代科学技术要领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要领。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要领,并切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生长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事情中的作用,增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要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宣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宣布。宣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切合,并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视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视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划定的规模开展医疗运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切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宣布行为是否切合本法的划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视检查,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掩护与生长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收罗、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尺度,增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历程的质量监视治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宁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勉励生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治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历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增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情况掩护,勉励接纳地理标志产物掩护等措施掩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恒久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域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增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宣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事情。

  收罗、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切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尺度和治理划定。

  国家勉励生长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设进货检验纪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设进货检验和购销纪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掩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设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勉励生长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掩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运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掩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勉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凭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划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卖力,保证药品宁静。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凭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掩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勉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切合国家划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宁静性研究资料。具体治理措施由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文籍所纪录的方子。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勉励医疗机构凭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划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存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卖力;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划分肩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存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增强对存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映监测,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陈诉。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存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视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生长纪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生长。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尺度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切合中医药学科生长纪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生长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富厚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运动中带徒授业,教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要领,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增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下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生长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条理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增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下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凭据划定加入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缔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勉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要领,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增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要领的继续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接纳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要领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勉励组织和小我私家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要领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设和完善切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治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接纳措施,增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要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熏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生长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流传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要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运动提供须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运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生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划定开展传承运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掩护数据库、掩护名录和掩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掩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生长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尺度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勉励组织和小我私家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运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划定。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生长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生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入,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法订价钱治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尺度,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将切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将切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模。

  第五十条 国家增强中医药尺度体系建设,凭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尺度并实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宣布,供民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设中医药国际尺度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判定运动,应当建设中医药评审、评估、判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加入。

  第五十二条 国家接纳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生长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生长。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规则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中医诊所超出存案规模开展医疗运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运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运动的,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治理事情。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治理事情的人员从事治理事情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存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运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规模从事医疗运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运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存案而未存案,或者存案时提供虚假质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通告相关信息;拒不纠正的,责令停止执业运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运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运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规则定存案,或者未凭据存案质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宣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取消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规则定,宣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划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划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在中药材种植历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造成人身、工业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治理,本法未作划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相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军队的中医药治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划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划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当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生长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盲人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取得盲人医疗推拿人员资格的,可以以小我私家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推拿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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