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措施》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措施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事情、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正当权益,凭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切合有正当稳定就业、正当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凭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措施的划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罗: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收支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凭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尺度体例。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生长革新、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康健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治理事情。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治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治理事情。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接纳居民身份证技术尺度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效,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挂号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收支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质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罗衡宇租赁条约、衡宇产权证明文件、购房条约或者衡宇出租人、用人单元、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罗工商营业执照、劳动条约、用人单元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正当稳定就业的质料等;就读证明包罗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质料等。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换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收支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切合治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未便的地域,治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凌驾10个事情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运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元及其事情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加入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执法援助和其他执法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划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海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治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期待遇购物、购置公园及种种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运动;
(五)在居住地治理机动车挂号;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加入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治理生育服务挂号;
(九)国家及居住地划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对在事情历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质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宁静、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收支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划定治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违反居住证治理相关划定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措施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凭据有关划定治理,不适用本措施。
第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域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措施所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措施所称“港澳台居民收支境证件”,包罗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生长需要等因素,凭据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