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6号
现宣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国家加速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域、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尺度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尺度统一、全流程网上治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域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卖力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尺度规范体系、宁静保障体系和运营治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卖力当地域、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宁静保障和运营治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事情。
第四条 除执法、规则另有划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凭据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治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罗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元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域、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凭据规范化、尺度化要求体例服务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质料、治理流程等信息。服务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宣布。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治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服务质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服务质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划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九条 国家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执法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质料正当有效。
第十条 国家建设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规模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凭据电子证照国家尺度、技术规范制作和治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接纳尺度版式文档花样。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十一条 除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质料可以作为治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历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治理,凭据档案治理要求实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切合档案治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宁静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历程中知悉的小我私家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划定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讲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体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盘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生存价值并归档生存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