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91号
《PA视讯市果真场合外语标识治理划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0年2月29日
PA视讯市果真场合外语标识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果真场合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凭据相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果真场合,是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使用的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果真场合设置的标志牌、通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运动及其服务治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设置、使用治理事情的领导,将其纳入国际交往中心功效建设,并提供须要保障。
市政府外事部门主管本市外语标识治理事情,卖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视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治理。区政府肩负外事事情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府外事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治理事情。
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园林绿化、都市治理、公安、应急治理、体育、商务、金融、邮政、市场羁系、文物、通信治理、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凭据本划定做好相关果真场合外语标识治理事情。
第四条 果真场合设置外语标识,应当遵循谁设置、谁卖力的原则,切合正当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
第五条 果真场合标示名称、提供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寄义。
下列果真场合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治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一)应急遁迹场所;
(二)民用机场、火车站、都市轨道交通站点;
(三)大型国际运动承办、接待场所;
(四)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运动场所;
(五)国际人才社区;
(六)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
本条第二款划定的应当使用外语标识标示信息的种类以及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果真场合目录,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宣布。
本条第二款划定以外的其他果真场合的经营治理者,可以凭据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第六条 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切合国家和本市制定、宣布的外语译写尺度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国际老例。
勉励果真场合经营治理者聘请专业的语言翻译机构为其外语标识的译写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 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有悖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宁静、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民俗习惯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淫秽、赌钱、暴力等不良信息的;
(五)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规则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八条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相关要求纳入本市牌匾标识设置治理规范。
第九条 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外事部门凭据本市国际交往中心功效建设的需要制定果真场合外语标识译写地方尺度,并向社会宣布。
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典型案例,对果真场合常用外语标识提出切合规范的译写方式,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外事部门凭据需要聘请外语专家组成专家照料团,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视治理运动提供咨询、指导等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本市勉励依法设立的以服务国际语言情况建设为宗旨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外语标识方面的志愿服务运动。
具有相应外语专业知识的小我私家可以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规范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志愿服务运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相关志愿服务运动。
外事、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开展有关外语标识志愿服务运动的组织和小我私家提供须要的资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市政府外事部门设立本市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宣布外文译写规范及常用外语标识译法等,为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市政府外事部门投诉、举报外语标识违法行为,提出事情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设置、使用运动的日常监测,对投诉、举报和民众意见建议实时研究处置惩罚;经核实确属违反本划定的,应当督促纠正,并视纠正情况将有关认定质料及证据移交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惩罚;对需要提供专业指导建议的,实时提供须要的资助和指导。
第十四条 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园林绿化、公安、应急治理、体育、商务、金融、邮政、文物、通信治理等部门在日常行业治理中,发现本行业、本系统果真场合经营治理者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划定的,应当督促其纠正,并视纠正情况通报市、区政府外事部门或者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一款划定,单独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并督促其限期纠正。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二款划定,应当设置外语标识而未设置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督促其限期纠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六条第一款划定,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凭据市、区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督促其限期纠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设置外语标识的内容违反本划定第七条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凭据市、区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纠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划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结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广告、地名标志中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关于广告、地名治理的有关划定实施治理。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