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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网上立案事情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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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宁静、司法/司法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0-03-09
  5. [成文日期] 2020-03-09
  6.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20〕96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0-03-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网上立案事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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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发〔2020〕96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PA视讯知识产权法院;

PA视讯互联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

  为方便当事人和署理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升立案事情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前期PA视讯法院网上立案事情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网上立案事情,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PA视讯法院网上立案事情措施》,将网上直接立案的适用规模由目前的一审买卖条约纠纷、借款条约纠纷、金融借款条约纠纷、承揽条约纠纷、委托条约纠纷的商事案件扩展到全市三级法院统领的所有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PA视讯法院网上立案事情措施》施行后,2014年4月21日施行的《PA视讯法院网上预约立案事情措施》、2016年1月1日施行的《PA视讯法院网上直接立案事情措施(试行)》以及2019年2月20日施行的《PA视讯法院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事情措施》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附件:《PA视讯法院网上立案事情措施》

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PA视讯法院网上立案事情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和署理人诉讼,优化营商情况,提升立案事情质量和效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立案事情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和署理人通过登录PA视讯法院审判信息网或者PA视讯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法院经审核通事后,直接予以挂号立案的事情机制。

  第三条 网上立案适用于全市三级法院统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执行实施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质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登录网上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执法规则选择统领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六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应凭据网上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署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凭据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质料等须要的起诉(申请)质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事情单元、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事情单元、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凭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PA视讯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开发了要素式起诉状模板,当事人可以登录PA视讯法院审判信息网下载,凭据要求填写相关要素信息后,生成起诉状,便利当事人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在PA视讯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网上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质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质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质料纸质文件的PDF文本花样或者JPG、BMP等图片花样。

  当事人和署理人在PA视讯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应上传JPG、BMP等图片花样的起诉质料。

  第八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诉讼(申请)质料、电子信息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执法规则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依照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第三章 审核、处置惩罚与案件移转

  第十条 立案庭应凭据事情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职卖力网上立案的审核事情。

  第十一条 除本措施另有划定外,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的申请,应于系统接收起诉质料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置惩罚:

  (一)切正当定起诉条件的,应立即时挂号立案;

  (二)当事人和署理人提交的质料不切合要求的,法官应当一次性全面见告应当补正的质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切正当定条件的,挂号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不切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的起诉不切正当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质料解决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不受本措施第十一条所划定审核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对网上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通太过案系统,将案件电子信息随机分配至承措施官系统内。

  第十四条 对于挂号立案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违反本措施第四条之划定,故意提起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一经审核发现,不予挂号立案,并凭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当事人和署理人违反本措施第八条之划定的,立案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质料、电子信息等,并视情形对提交者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和署理人应在挂号立案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网上交费或者现场交费等方式交纳诉讼用度。

  逾期未交纳诉讼用度且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法院将依照相关执法或司法解释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十七条 对于网上立案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立案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选择线上或线下调整。

  第十八条 凭据相关执法和司法解释划定,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立案法院可通过诉讼平台、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电子送达,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 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不需重复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质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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