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果真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接纳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果真回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治理部门意见,现回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果真处置惩罚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牍,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执法划定,送达方式包罗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接纳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划定,以及我国国家公牍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牍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接纳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果真条例》及有关划定收取邮寄成本用度,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接纳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盘算时点。接纳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盘算时点。
五、本回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盘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果真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