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8年3月30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掩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八章 监视治理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监视治理的运动。
本措施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质料或者繁殖质料,包罗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生长计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接纳措施,促进种子工业生长。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掩护植物新品种权,勉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掩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
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事情。
市和区种子治理机构具体卖力种子治理和羁系事情。市种子治理机构对区种子治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视。
第六条 本市建设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宁静。
第七条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相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划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强监视检查。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种质资源掩护、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治理等事情中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掩护
第九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种质资源的掩护,建设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掩护区或者种质资源掩护地,确定并宣布本市重点掩护的种质资源目录。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视察本市种质资源情况,并宣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条 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依法掩护、交流与利用种质资源。
市和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切合本市种质资源掩护需求,肩负种质资源掩护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赔偿。
第十一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掩护规模,设立掩护标志,增强掩护治理:
(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质料;
(二)人工培育的遗传质料;
(三)其他具有掩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第十二条 禁止收罗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掩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等特殊情况需要,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罗或者采伐的除外。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掩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的正当权益。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品种的繁殖质料。
第十四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所有的育种质料、育种技术,他人不得侵占,未经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转让、赠与、披露。
第十五条 勉励种子企业独立育种或者与科研单元、学校相助育种,或者委托科研单元、学校育种。相助育种或者委托育种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条约。条约内容包罗育种目标、完成期限、投资、新品种权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经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并通告后,可以在本市适宜生态区域推广。
从与本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该地域省级审定通过,并报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宣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在划定的期限和生态区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控制在适宜区域内。
第十九条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
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通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在使用历程中泛起不行克服的缺点的,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通告后,停止经营、推广。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 勉励和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进种子尺度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切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
第二十三条 种子企业委托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种子的,应当签订书面条约。
委托方有义务提供及格的亲本或者原种,卖力种子生产技术指导,并凭据条约约定收购种子;受托方有义务凭据生产技术规程或者条约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种子生产,接受委托方的技术指导,并不得违反条约约定将种子或者繁殖质料出售给他人。
委托方有权拒绝收购因受托方未按种子技术规程或者条约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及格种子,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种子不及格的除外;受托方有权凭据条约约定获得种子生产的收益,有权获得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及格的;
(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划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治理或者变换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种子治理机构和原发证机关存案。
第二十七条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
(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切合划定的;
(四)假种子;
(五)劣种子;
(六)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珍贵树木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九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通例种子的,不需要治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钱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在种子交易市场中经营或者加入种子交易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具有正当的种子经营资质证明,并依法开展经营运动。
第三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切合《种子法》《广告法》和本措施的划定。种子广告内容应当与种子审定通告一致。
林木种子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的,广告主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提交市或者区林木种子治理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证明。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二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购置、使用种子,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应当凭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三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罗购种价款、有关用度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种子使用者在种子交易市场或者种子交易会购置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交易市场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种子交易会结束的,可以向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种子交易市场、种子交易会的举办者给予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有关用度包罗购置和使用种子历程中实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判定费、种植费等用度。
第三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当年实际收入盘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实际收入盘算;无参照农作物的,凭据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1.2至1.5倍盘算。
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额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凭据购种价款和有关用度的3至5倍盘算。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三十七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应当执行国家划定的尺度。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种子治理机构应当增强种子质量监视,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视检验,检验结果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可以申请设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计量认证,并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及格核发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陈诉。
第八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二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治理机构和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种子市场的监视治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的种子生产、经营运动。
第四十三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治理机构在实施监视检查历程中,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等运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在市场上或者企业制品库的待销种子中,凭据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三)对有凭据认为种子不切合保障人体康健、人身宁静的尺度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或者依法接纳其他措施;
(四)查处涉嫌种子违法行为的,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条约、发票、账簿;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运动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 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故障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视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治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治理机构必须遵循政企离开的原则,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政上离开。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治理机构和事情人员不得加入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运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加入和从事种子行政治理事情。
种子治理和羁系事情所需经费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种子治理机构人员的培训。
种子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未经批准收罗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掩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良种经营、推广或者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划定,同一个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历程中,未使用同一个名称的,或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未使用审定通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的,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一条的划定,由广告监视治理机关依照《广告法》的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三条划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凭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对责任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弄虚作假、接纳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许可证并予以通告。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一)未经审定、认定将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经营、推广的;
(二)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将相邻省市审定的本市主要林木品种作为良种推广的;
(三)未经试验、示范,经营、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
(四)侵占或者私自使用、转让、赠与、披露他人所有的育种质料、育种技术的;
(五)农民出售、串换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
(六)销售禁止销售的种子的;
(七)强迫种子使用者购置、使用种子的。
赔偿额参照本措施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
第五十五条 《种子法》和本措施划定的对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农业、林业种子治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六条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运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治理机构申请调整,当事人不愿协商、调整或者协商、调整不成的,可以凭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种子治理机构违反划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或者种子治理机构的种子治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划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运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措施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6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农作物种子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