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物宁静风险防控体制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宁静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宁静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宁静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八章 生物宁静能力建设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宁静,防范和应对生物宁静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康健,掩护生物资源和生态情况,促进生物技术康健生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配合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宁静,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康健生长,人民生命康健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宁静和连续生长的能力。
从事下列运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宁静治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宁静治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掩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宁静相关的运动。
第三条 生物宁静是国家宁静的重要组成部门。维护生物宁静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宁静观,统筹生长和宁静,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治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宁静事情的领导,建设健全国家生物宁静领导体制,增强国家生物宁静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宁静治理能力。
第五条 国家勉励生物科技创新,增强生物宁静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工业生长,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宁静保障能力。
第六条 国家增强生物宁静领域的国际相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划定的义务,支持加入生物科技交流相助与生物宁静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加入生物宁静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宁静治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生物宁静执法规则和生物宁静知识宣传普及事情,引导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宁静执法规则和生物宁静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宁静意识的提升。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将生物宁静执法规则和生物宁静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宁静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宁静执法规则和生物宁静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宁静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视,增强民众维护生物宁静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危害生物宁静。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宁静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实时依法处置惩罚。
第九条 对在生物宁静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凭据国家划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物宁静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宁静领导机构卖力国家生物宁静事情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宁静战略和有关重大目标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宁静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事情,建设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宁静相关事情。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康健、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宁静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宁静相关事情。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卖力协调机制的日常事情。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成员单元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生物宁静相关事情。
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宁静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宁静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宁静事情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宁静事情卖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生物宁静相关事情。
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宁静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事情。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宁静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事情。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国家生物宁静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宁静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风险视察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应当凭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宁静风险视察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开展生物宁静风险视察评估,依法接纳须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宁静风险;
(二)为确定监视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制定、调整生物宁静相关名录或者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宁静的事件;
(四)需要视察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建设统一的国家生物宁静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宁静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宁静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信息宣布制度。国家生物宁静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宁静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宁静事件及其视察处置惩罚信息等重大生物宁静信息,由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成员单元凭据职责分工宣布;其他生物宁静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凭据职责权限宣布。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宁静信息。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凭据生物宁静事情需要,对涉及生物宁静的质料、设备、技术、运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熏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宣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尺度制度。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宁静领域相关尺度。
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增强差异领域生物宁静尺度的协和谐衔接,建设和完善生物宁静尺度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宁静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运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宁静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宁静风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宁静应急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行业生物宁静事件应急预案,凭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抢救援和事后恢复等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元制定生物宁静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宁静事件应急处置、应抢救援和事后恢复等事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加入生物宁静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抢救援事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生物宁静事件视察溯源制度。发生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宁静事件,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应当组织开展视察溯源,确定事件性质,全面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物、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切合我国生物宁静治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宁静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宁静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接纳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境外重大生物宁静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宁静事件的,海关依法接纳生物宁静紧急防控措施,增强证件核验,提高检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须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接纳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宁静监视检查事情,被检查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视检查事情,应当有生物宁静专业技术人员加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宁静监视检查,可以依法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元、所在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宁静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二)向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纪录、凭证等;
(四)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宁静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五)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宁静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的生物宁静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康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情况宁静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结构、建设,完善监测信息陈诉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宁静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熏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规模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陈诉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实时宣布预警,并接纳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熏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实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陈诉。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发现熏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实时陈诉,并接纳掩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陈诉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陈诉。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应急预案的划定实时接纳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康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宁静领导机构和国务院陈诉,并通报国家生物宁静事情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元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增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发动和勉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加入疫情防控事情。
第三十一条 国家增强国境、口岸熏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设熏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相助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家掩护野生动物,增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熏染病流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增强反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治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视,接纳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视,接纳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情况中的残留。
国务院卫生康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情况等主管部门和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康健、情况的危害,建设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宁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增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的宁静治理,禁止从事危及民众康健、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宁静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应当切合伦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的单元应当对本单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宁静卖力,接纳生物宁静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宁静培训、跟踪检查、定期陈诉等事情制度,强化历程治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实行分类治理。凭据对民众康健、工业农业、生态情况等造成危害的风险水平,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风险分类尺度及名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卫生康健、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宣布。
第三十七条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宁静治理规范。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实时接纳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建设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存案。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宁静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运动实施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涉及生物宁静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实行追溯治理。购置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应当进行挂号,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存案。
小我私家不得购置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
第四十条 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切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生物技术应用运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存在生物宁静风险的,应当实时接纳有效调停和管控措施。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宁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增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宁静的治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宁静尺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切合生物宁静国家尺度和要求。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尺度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接纳宁静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凭据病原微生物的熏染性、熏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治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收罗、收藏、运输运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切合生物宁静治理规范。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卫生康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存案。
小我私家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
第四十五条 国家凭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宁静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品级治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应当在相应品级的实验室进行。低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划定应当在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
第四十六条 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康健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运动情况向批准部门陈诉。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运动。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对实验动物的治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凭据国家划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增强对实验运动废弃物的治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接纳措施防止污染。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元卖力实验室的生物宁静治理,制定科学、严格的治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宁静划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质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切合国家尺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元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卖力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宁静卖力。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元应当建设和完善宁静守卫制度,接纳宁静守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宁静。
国家增强对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宁静守卫。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宁静守卫事情的监视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国家建设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卖力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宁静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接纳宁静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元应当制定生物宁静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宁静风险的,应当凭据应急预案的划定实时接纳控制措施,并凭据国家划定陈诉。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康健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实验室所在地熏染性疾病医疗资源配置,提高熏染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产车间的生物宁静治理,依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划定和其他生物宁静治理规范进行。
涉及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及其他生物因子操作的生物宁静实验室的建设和治理,参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划定执行。
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宁静
第五十三条 国家增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收罗、收藏、利用、对外提供等运动的治理和监视,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宁静。
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视察。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视察,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域人类遗传资源申报挂号措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情况、卫生康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视察,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挂号措施。
第五十五条 收罗、收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切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民众康健、国家宁静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从事下列运动,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一)收罗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域人类遗传资源或者收罗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划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
(二)收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相助;
(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质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
前款划定不包罗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收罗、收藏人类遗传资源及开展的相关运动。
为了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相助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存案。
境外组织、小我私家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收罗、收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五十七条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小我私家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陈诉并提交信息备份。
第五十八条 收罗、收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则。
境外组织、小我私家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第五十九条 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相助,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相助,应当保证中方单元及其研究人员全历程、实质性地加入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增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掩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治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增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视察、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事情。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抛弃外来物种。
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第六十一条 国家接纳一切须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宣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运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增强羁系,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凭据职责分工,增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运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运动的监测、视察,接纳须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卖力组织遭受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攻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置、情况消毒、生态修复、宁静监测和社会秩序恢复等事情。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报道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攻击事件,实时宣布疏散、转移和紧急遁迹等信息,对应急处置与恢复历程中遭受污染的区域和人员进行恒久情况监测和康健监测。
第六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视察。
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置惩罚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宁静处置。
第八章 生物宁静能力建设
第六十六条 国家制定生物宁静事业生长计划,增强生物宁静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宁静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宁静事业生长,凭据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宁静事业生长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
(一)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
(二)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蓄;
(三)要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四)要害技术和产物的研究、开发;
(五)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视察、收藏;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宁静事业。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接纳措施支持生物宁静科技研究,增强生物宁静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研究,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建设多学科、多部门协同创新的联合攻关机制,推动生物宁静焦点要害技术和重大防御产物的结果产出与转化应用,提高生物宁静的科技保障能力。
第六十八条 国家统筹结构全国生物宁静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加速建设生物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收藏、菌(毒)种收藏、动植物遗传资源收藏、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方面的生物宁静国家战略资源平台,建设共享利用机制,为生物宁静科技创新提供战略保障和支撑。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增强生物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和生物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动生物基础科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国家生物宁静基础设施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切合要求的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存案,并接受岗位培训。
第七十条 国家增强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宁静风险防控的物资储蓄。
国家增强生物宁静应急药品、装备等物资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蓄。国务院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落实生物宁静应急药品、装备等物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蓄的相关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生物宁静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元优先运送。
第七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生物宁静事件现场处置等高风险生物宁静事情的人员,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
第九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履行生物宁静治理职责的事情人员在生物宁静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事情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陈诉熏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运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违反本规则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宁静信息,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康健、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质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运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运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宁静治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造成严重结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运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未在相应品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康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视其将用于实验运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收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免职、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挂号,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存案;
(二)小我私家购置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小我私家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运动;
(四)未经实验室卖力人批准进入高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经批准,收罗、收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相助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罗、收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应运动。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则定,境外组织、小我私家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收罗、收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收罗、收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抛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抛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工业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定的生物宁静违法行为,本法未划定执法责任,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宁静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并可以接纳其他须要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术语的寄义:
(一)生物因子,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二)重大新发突发熏染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泛起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民众康健和生命宁静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熏染病。
(三)重大新发突发动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或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流传,给养殖业生产宁静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民众康健和生命宁静造成危害的情形。
(四)重大新发突发植物疫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当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规模发生并迅速流传,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五)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是指通过科学和工程原理认识、革新、合成、利用生物而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运动。
(六)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监犯、动物引起熏染甚至熏染病的微生物,包罗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
(七)植物有害生物,是指能够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生物。
(八)人类遗传资源,包罗人类遗传资源质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质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质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质料发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九)微生物耐药,是指微生物反抗微生物药物发生抗性,导致抗微生物药物不能有效控制微生物的熏染。
(十)生物武器,是指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掩护或者其他宁静用途所正当需要的、任何来源或者任何要领发生的微生物剂、其他生物剂以及生物毒素;也包罗为将上述生物剂、生物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者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者运载工具。
(十一)生物恐怖,是指故意使用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实施袭击,损害人类或者动植物康健,引起社会恐慌,企图到达特定政治目的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生物宁静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旧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密划定实施保密治理。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的生物宁静运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定的原则另行划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