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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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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1-05-27
  5. [成文日期] 2021-05-27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1-05-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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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

〔十五届〕第53号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决定对《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实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服务。”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驻京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凭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措施》选举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凌驾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凌驾四百五十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凌驾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第三款修改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疏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四、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划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应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四)、(五)项所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服刑地、被羁押地进行选民挂号,加入选举;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挂号,加入选举。加入户口所在地选举的,由牢狱、看守所划分卖力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挂号,代为投票。”

  八、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九、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事情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元给予处分。”

  十、将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的“按”修改为“凭据”。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应”修改为“应当”。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PA视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1986年12月26日PA视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事情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 凭据1993年7月26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 1998年7月31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聚会会议修订 2003年9月5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修正 2005年5月20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会议修正 凭据2011年5月27日PA视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凭据2016年3月24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凭据2021年5月27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简直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挂号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法式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划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实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服务。

  第三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发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世、宗教信仰、教育水平、工业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下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凭据《选举法》有关划定治理。

  第八条 驻京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凭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措施》选举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事情的需要。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情。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事情办公室,治理指导选举事情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挂号,审查选民资格,宣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差异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凭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宣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执法划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实时宣布选举信息。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治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区选举委员会凭据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统领规模,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元,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凭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十五条 选区设立选区事情组,在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治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

  选区事情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第十六条 选区事情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执法、规则和政策划定;

  (二)治理选民挂号和选民名单核对;

  (三)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部署投票选举事务;

  (六)治理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事情,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事情。

  第十八条 选区可以凭据便于召开聚会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聚会会议。

第三章 代表名额简直定和分配

  第十九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凌驾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凌驾四百五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凌驾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凭据前款划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疏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二十条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二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换。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换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换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划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划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二十二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凭据各选区的人口数,凭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域、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元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由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元组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发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多于所在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四条 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应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加入选举运动和选举的组织事情,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以及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的监视。

  第二十六条 选区的巨细,凭据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概略相等。

  第二十七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元、事业单元、事情单元划分。

  生产单元、事业单元、事情单元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元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四周居民、村民划为混淆选区。

  第二十八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元的职工,应当加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市属单元的职工,可以只加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加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加入,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元协商决定。

第五章 选民挂号

  第二十九条 选民按选区挂号或者进行选民名单核对。

  选区设立选民挂号站,治理选民的挂号和选民名单的核对事情。

  每次选举前,上次选民挂号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挂号站进行挂号;已经挂号过的选民经核对确认后,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挂号后迁出原选区的,由新迁入的选区核对确认后列入新迁入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盘算,以所在地域的选举日为尺度。

  第三十条 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凭据下列措施挂号:

  (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挂号,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纷歧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挂号;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职工在本单元挂号;

  (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挂号,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事情单元挂号;

  (四)在校学生在本校挂号。

  选民名单宣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凭据上述划定补办挂号手续。

  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加入选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挂号事宜,并实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事情组。

  第三十一条 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加入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加入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挂号。

  第三十二条 原籍在本市或者出国前在本市居住的旅居外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加入本市的选举。

  第三十三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四条 因危害国家宁静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三)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一)至(三)项所列人员,现有事情单元的,在事情单元进行选民挂号,加入选举;没有事情单元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挂号,加入选举。被判处拘役或者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四)、(五)项所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服刑地、被羁押地进行选民挂号,加入选举;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挂号,加入选举。加入户口所在地选举的,由牢狱、看守所划分卖力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挂号,代为投票。

  第三十六条 选民挂号和选民名单核对事情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宣布选民名单,宣布投票选举日期和所在。

  选民对于宣布的选民名单有差异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宣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置惩罚决定不平,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投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发生。凡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或者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凭据下列措施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加入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凌驾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小我私家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各选区对于正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上报,不得隐瞒、更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宣布。

  第四十条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凌驾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划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可以先由选区事情组召集选民小组推选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后,再将协商意见交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凭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凭据预选时得票几多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宣布。

  第四十一条 预选按选区进行,加入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或者以选民小组为单元进行投票;预选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或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事情组主持;预选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向选民通告。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几多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第四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聚会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凭据选民的要求,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晤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覆选民的问题。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第四十五条 公民加入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划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第七章 选举法式

  第四十六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法式进行,并接受监视。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七条 各选区应当凭据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

  选民凭选民证在进行挂号或者进行名单核对的选区加入选举。

  第四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凭据各选区选民漫衍情况,凭据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力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未便或者居住疏散而且交通未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第四十九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事情历程进行监视,而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法式的事情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当注意的事项,治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

  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第五十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五十一条 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或者加入选举大会投票。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凌驾三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凭据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二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阻挡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三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当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纪录,由监票人签字。流动票箱应当与本选区其他票箱一起,在监票人监视下开箱计票。

  第五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即是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即是或者少于划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划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第五十五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加入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恰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凌驾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凭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几多的顺序,凭据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划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 各选区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划分在各选区予以宣布。

  第五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切合宪法、执法划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切合执法划定的法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陈诉。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凭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陈诉,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会议前宣布代表名单。

  第五十八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五十九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六十条 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事情。

  第六十一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由补选机构宣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日期和所在。

  第六十二条 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的具体人数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十三条 补选机构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机构凭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宣布。

  第六十四条 补选代表,接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加入投票,补选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恰当选。

  第六十五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本章没有划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其他有关划定。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六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治理划定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贿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免职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抨击的。

  国家事情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元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六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实时依法视察处置惩罚;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实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置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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