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1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生长战略纲要》,推进公共创业万众创新深入生长,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治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生长水平,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治理措施》(国科发高〔2010〕6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教育部
2019年4月3日
(此件主动果真)
国家大学科技园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生长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公共创业万众创新深入生长,引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缔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治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结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生长,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卖力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卖力对当地域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治理和指导。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生长的依托单元。
第二章 功效定位
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生长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乐成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生长。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结果转化功效,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结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结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结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效,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种种创新创业运动,营造创新创业气氛,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效,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效,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九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生长功效,通过增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相助,整合创新资源,服务工业集群生长,培育区域经济生长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治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生长计划,生长偏向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治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治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三)具有界限清晰、结构相对集中、执法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园地;提供应孵化企业使用的园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四)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现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结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效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相助关系。
(六)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设相助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七)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治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领导和培训。
(八)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园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九)举办多元化的运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种种创新创业运动。
(十)纳入大学和地方生长计划,已建设与地方协同生长的有效机制。
(十一)欠发达地域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划定的规模,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二)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切合《中小企业划型尺度划定》所划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尺度。
(三)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凌驾4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园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研发的项目(产物)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法式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适时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事情。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质料,包罗: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生长计划;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元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切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质料。
第十四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卖力当地域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事情,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元进行评审认定,并宣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运行治理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增强日常治理,不停提高运行治理水平。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报送年度总结陈诉和相关统计数据。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体例国家大学科技园年度陈诉。
第十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治理和分类评价:
(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
(二)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卖力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考核专家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事情专家库和机构库,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生长和治理提供支持;
(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要围绕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结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生长,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四)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治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生长成效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价不及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八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及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大学科技园事情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生长计划,增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生长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依托高校应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生长计划,在国家大学科技园生长中发挥焦点作用,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种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座谈交流,面向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师生等提供多元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生长典型经验,不停提升大学科技园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可参照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卖力解释,自宣布之日生效,原《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治理措施》(国科发高〔2010〕6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