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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单元消防宁静主体责任划定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宁静生产羁系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3-09-01
  5. [成文日期] 2023-07-19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23〕310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3-07-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35期(总第815期)

PA视讯市单元消防宁静主体责任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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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号

  《PA视讯市单元消防宁静主体责任划定》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3年7月19日  


PA视讯市单元消防宁静主体责任划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单元消防宁静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掩护人身和工业宁静,维护公共宁静,促进新时代首都生长,凭据《PA视讯市消防条例》《PA视讯市宁静生产条例》和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元)应当依照本划定履行消防宁静主体责任。执法规则规章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单元是消防宁静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目标,坚持宁静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宁静。

  第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维护消防宁静、掩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陈诉火灾的义务;任何单元和成年人都有加入有组织的灭火事情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勉励和支持单元运用云盘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宁静治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设消防领域协同事情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相助,推进京津冀消防事情协同生长。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单元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宁静责任:

  (一)单元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消防宁静第一责任人,对本单元消防宁静事情全面卖力;

  (二)单元分管卖力人对分管业务规模内的消防宁静事情卖力;

  (三)明确本单元消防事情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宁静治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元消防宁静事情;

  (四)明确本单元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宁静责任人员和责任规模。本条划定的消防宁静治理人员,包罗单元依法确定的消防宁静治理人。

  第八条 单元主要卖力人的消防宁静职责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建设健全全员消防宁静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赏罚;

  (二)遵守有关消防执法规则和尺度,保障本单元消防宁静切合划定;

  (三)保障本单元消防宁静事情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增强本单元消防宁静治理,定期研究消防宁静事情,实时处置惩罚消防宁静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单元消防事情机构或者消防宁静治理人员的消防宁静职责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督促落实本单元全员消防宁静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本单元消防宁静治理事情,定期向单元主要卖力人陈诉有关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单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纠正违反消防宁静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组织落实本单元消防宁静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条 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宁静治理责任:

  (一)依照执法规则和尺度的划定,结合本单元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元消防宁静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宁静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调养;对修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实时消除的,应当接纳防范措施,确保宁静;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凭据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纪录;

  (四)保障本单元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流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

  (五)接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质料的或者经营室内体验、竞技类等新业态的,应当接纳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宁静;

  (六)增强本单元电动自行车消防宁静治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接纳措施,制止在修建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民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须要的消防宁静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宁静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宁静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包罗:本单元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要领、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元应当履行下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一)针对本单元火灾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消防演练;

  (二)依照本市有关划定,建设健全本单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与消防救援机构建设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陈诉火灾,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立即启动本单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肩负应急疏散、火灾扑救职责的员工,应当在确认火灾后实时到达岗位;单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修建消防设施;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实时掩护现场,接受事故视察,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修建治理使用单元,以及石油化工生产等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单元,应当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设由本单元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宁静治理等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伍,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元或者其他治理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服务责任:

  (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元员工和居民加入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宁静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实时接纳措施;

  (三)对治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治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流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实时向有关部门陈诉;

  (六)对初起火灾接纳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同一修建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治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宁静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园地、修建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宁静出口等实行统一治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门履行消防宁静责任,对共有部门配合履行消防宁静责任。

  对治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宁静责任的情况,产权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视。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修建的产权人或者治理使用人,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园地设置构筑物、牢固隔离桩、停车泊位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排挤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

  第十六条 单元进行局部装修、革新施工,应当履行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宁静责任:

  (一)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离开,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修建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动火作业治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宁静要求、审批法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治理;

  (三)监视施工单元落实本市有关修建质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宁静治理的要求;

  (四)在施工区域建设健全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增强消防宁静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还应当部署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元进行演练。

  施工单元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宁静卖力,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宁静措施。

  第十七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执法规则、尺度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实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指导单元消除火灾隐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单元提供消防设施维护调养检测服务,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调养检测质量治理体系要求;为单元提供消防宁静评估服务,应当落实消防宁静评估历程控制体系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条约约定对投保单元的消防宁静状况进行检查,实时提出消除火灾隐患的书面建议;单元应当配合保险机构检查,实时消除火灾隐患;单元拒不用除火灾隐患的,保险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条约,并向消防救援机构陈诉。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卖力对单元履行消防宁静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建设健全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单元进行监视检查,可以接纳下列方式:

  (一)实行“双随机、一果真”检查;

  (二)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三)凭据防范重大火灾风险的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核查;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监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向有权机关陈诉。

  第二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宁静、管业务必须管宁静、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宁静”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本行业、本事域的消防宁静事情,督促本行业、本事域有关单元落实消防宁静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卖力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宁静事情,建设健全消防宁静事情领导机制,增强消防组织和人员力量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宁静检查,实时督促单元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协同羁系事情机制,在日常执法、火灾事故视察处置惩罚、信用羁系等环节,强化对单元的事中、事后羁系。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设单元消防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单元消防宁静自查和有关政府部门检查信息,公示单元消防宁静信用信息,对单元进行品级评价,确定重点单元,宣布火灾风险预警提示,开展在线教育培训等,并与本市“企安安”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消防宁静治理全历程可追溯,消防宁静责任可倒查。

  第二十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建设健全单元消防宁静“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羁系制度,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单元,淘汰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单元,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单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凭据划定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消防违法失信单元,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接纳惩戒措施;失信单元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认定后停止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元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视察处置惩罚的,可以授权应急治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视察。属于生产宁静事故的,依照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组织视察。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的行为,执法规则已经划定执法责任的,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八条划定,单元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消防宁静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可以依法公示单元的行政处罚、火灾隐患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陈诉;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元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接纳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未纪录或者未如实纪录防火检查情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划定,未接纳措施制止在修建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条第二款划定,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纠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五条划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纠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未制定动火作业治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未制定和遵守作业方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划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出具书面整改建议,或者未落实维护调养检测质量治理、宁静评估历程控制体系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有牢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划定履行单元消防宁静主体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划定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单元主要卖力人,是指单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二)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发生火焰、火花和炽热外貌的临时性作业;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修建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效于一体的单体修建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修建组合体;

  (四)超高层修建,是指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修建;

  (五)高层民用修建,是指修建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修建,以及修建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修建。

  第三十九条 本划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43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消防宁静责任监视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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