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金融〔2023〕455号
各有关单元:
为增强PA视讯市地方交易场所监视治理,规范各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促进各交易场所康健生长,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凭据《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条例》《PA视讯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措施》等相关划定,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局制定了《PA视讯市交易场所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北京市交易场所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PA视讯市交易场所监视治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康健生长,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凭据《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条例》《PA视讯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措施》等相关执法规则及羁系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及其监视治理,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等运动,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或经营规模中含“交易”经营项目,从事商品类交易或者权益类交易的场所,但不包罗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罗由中央金融治理部门履行日常羁系职责的从事金融产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国有产权、文化产权、区域性股权市场等领域交易场所的治理,国家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切合首都工业计划,服务实体经济,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诚信原则,严守金融风险底线,肩负市场经营、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掩护市场加入者正当权益,严禁欺诈、内幕交易、利用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羁系局)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治理部门,卖力本市交易场所及其经营运动的监视治理,会同证监、商务、市场监视治理、科技、文化治理、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开业审批、变换审批(存案)及终止审批、监视检查、资金宁静羁系、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违规处置惩罚、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事情。
区人民政府卖力金融事情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事情部门)肩负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视治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事情。
第二章 设立、开业、变换和终止
第五条 凭据“总量控制、合理结构、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本市只设一家。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应当标明“交易所(中心)”字样,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划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合条件的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为钱币出资,应当于开业前一次性实缴到位;
(三)有切合国家划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交易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切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切合执法、规则和国家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场所股东应当为法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政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钱币;
(二)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和严重不良信用纪录;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治理方式。
第八条 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除切合本措施第七条划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钱币;
(二)其现有主营业务与拟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的业务规模相符。
第九条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熟悉与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执法规则,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治理能力。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向市金融羁系局提交申请质料,所提交申请质料应切合《PA视讯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措施》划定。申请质料由市金融羁系局审核,审核中应当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清理整顿种种交易场所部际联席聚会会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羁系局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开业,未获开业批复不得从事经营运动。交易场所申请开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已一次性实缴到位;
(二)具备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切合宁静、稳定、合规尺度的交易信息系统,且在本市具有交易信息系统服务器;
(三)交易信息系统已接入市金融羁系局羁系系统及全市统一的挂号结算平台;
(四)不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羁系要求。
第十二条 满足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市金融羁系局提交开业申请质料。市金融羁系局审核中应当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羁系局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审核未通过的,可给予一次整改时机,整改时间不凌驾三个月。
交易场所批准设立后在六个月内无法满足开业条件的,可在六个月期满前向市金融羁系局申请延期。交易场所延期开业不得凌驾一次,最长不凌驾六个月。
交易场所在划定时限内未提出开业申请或延期申请的,或者提出开业申请但两次审核均未到达开业条件的,设立审批文件自行动废,由市金融羁系局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交易场所下列事项应当经市金融羁系局审批,申请人应当向市金融羁系局提交申请质料,所提交申请质料应切合《PA视讯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措施》划定。申请质料由市金融羁系局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合并、分立;
(二)变换交易规则(含新增);
(三)变换交易品种(含新增);
(四)变换注册资本;
(五)变换业务规模;
(六)变换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变换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换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换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金融羁系局存案:
(一)变换名称(不包罗在名称中变换“交易所(中心)”字样);
(二)变换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变换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
(四)对外投资;
(五)市金融羁系局划定的其他存案事项。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终止特定或全部交易业务的,应当实时通知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结清相关交易业务,妥善处置惩罚交易商结算资金或其他资产。交易场所解散,应当依法建设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部署。
交易场所解散、终止全部交易业务(包罗获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资产状况陈诉、债权债务处置惩罚方案等相关质料,由市金融羁系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羁系局注销其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取消企业名称中“交易所(中心)”字样,核减企业经营规模中的交易业务,通报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并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场所应当到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规模变换事宜。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中不得违反下列划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果真刊行;
(二)不得接纳荟萃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拉拢、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除外;
(三)不得将权益凭据尺度化交易单元连续挂牌交易,任何交易商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除执法规则规章另有划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凌驾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尺度化合约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当专业专营,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直接或间接提供应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将注册资本金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不得为交易商提供金融杠杆;交易场所股东不得将交易场所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设全面的风险治理体系,包罗可行的风险治理制度、可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专业的人员配备等。交易场所应当凭据其风险治理制度,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的种类、级别、处置机构及人员、处置法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市金融羁系局及区金融事情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交易场所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视察、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实时接纳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金融羁系局及区金融事情部门陈诉。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设交易商适当性治理制度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治理制度,严格准入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开展交易商教育,提高交易商风险防范意识,保障交易商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设信息披露制度,对交易行情、重大事项进行果真披露,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公正。除依照信息披露制度应披露的信息外,交易场所应当为交易商的交易信息保密,不得利用交易商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交易商利益的运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设健全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和争议处置惩罚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置惩罚法式,肩负投诉处置惩罚的首要责任,明确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公示投诉受理的方式和渠道,妥善处置惩罚交易商的投诉与纠纷。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交易规则、治理制度、交易品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对其交易信息系统接纳完备的数据备份和宁静掩护措施,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市金融羁系局羁系系统。交易场所应确保交易信息系统服务商配合地方金融监视治理部门羁系事情。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凭据要求向市金融羁系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事情部门定期报送经营情况陈诉、财政陈诉、审计陈诉等文件和资料。交易场所应当保证上述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凭据本市关于挂号结算的羁系要求建设第三方存管或托管制度,在全市统一的挂号结算平台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用于交易资金存托管。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所有交易业务数据及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全市统一的挂号结算平台,对交易信息实现全面挂号,满足交易全历程在线羁系及资金统一结算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挂号结算平台的运营机构接受市金融羁系局的监视治理,挂号结算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按要求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及专项陈诉。挂号结算平台的运营机构变换注册资本、变换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变换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应向市金融羁系局陈诉。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羁系局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审慎、协同、防控风险的原则,增强对交易场所及其业务运动的监视治理,依法果真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羁系局应当凭据交易场所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治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交易场所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视治理,并凭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视检查的方式、频次、规模和需要接纳的羁系措施。
第三十条 市金融羁系局、区金融事情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监视治理事情机制,对交易场所实施监视检查,可以接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羁系、羁系谈话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市金融羁系局、区金融事情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交易场所的现场检查。区金融事情部门应当于检查完成后实时向市金融羁系局报送检查陈诉等质料。
第三十二条 市金融羁系局、区金融事情部门应增强对交易场所的非现场羁系,不停完善信息化羁系手段,运用科技信息技术监测交易场所的经营及风险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羁系局、区金融事情部门可以对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羁系谈话。相关人员应当凭据要求接受羁系谈话,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并如实回覆羁系谈话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羁系局、区金融事情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可接纳风险提示、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要求交易场所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结果陈诉;区金融事情部门应对交易场所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市金融羁系局陈诉。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营运动中应当增强自律意识,增强自查,对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本市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执法、规则和章程的划定,开展下列事情: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促进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二)配合市金融羁系局开展风险提示、纠纷调整、投诉处置惩罚等事情,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三)组织会员间交流,开展行业培训;
(四)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七条 首都要素市场协会是本市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勉励交易场所加入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易场所违反本措施相关划定的,凭据《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条例》及国家相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由市金融羁系局卖力解释。
第四十条 本措施未作划定的,依照《PA视讯市地方金融监视治理条例》等相关执法规则和羁系划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