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24〕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康健委员会,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工伤协议机构,各相关单元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康健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事情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要求,做好本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用度、住院康复用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用度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事情,增强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治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任务
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遵循“统一治理、结算便捷、循序渐进、联动共促、宁静稳健”的基本原则,于2024年4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实行相关工伤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用度。试点期限为一年。
二、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划定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规模。加入本市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批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恒久居住、常驻异地事情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申请治理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用度直接结算。
1.在本市以外居住(事情)半年及以上,并切合本市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切合本市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 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相关区按职责肩负工伤保险经服务务的事情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治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异地恒久居住和常驻异地事情的工伤职工存案有效期为一年,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存案有效期为六个月。存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需重新治理存案。存案有效期内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存案有效期终止。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和待遇政策。已治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的本市工伤职工,在就医地确定的可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切合划定的用度,纳入本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用度除外。其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尺度、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划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用度限额尺度,超出项目规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用度低于本市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配置用度支付;高于本市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本市最高限额支付。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凭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尺度有关划定审核报销。
异地恒久居住和常驻异地事情的工伤职工在存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并就医的,可在本市享受工伤保险用度结算服务,执行本市政策。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存案有效期内,可在存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明确异地来京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有关事项
(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简直定。凭据国家关于协议机构结构要求和本市协议治理实际,本着合理、有序、便民、宁静的原则,择优确定切合条件的协议机构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为异地来京就医工伤职工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并结合本市实际及工伤职工需要,逐步增加开展直接结算服务的协议机构数量。
(二)落实就医地统一治理事情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要将异地来京就医工伤职工纳入本市统一治理,执行国家和本市就医划定和流程,为其提供和本市工伤职工相同的服务和治理。市工伤中心应将异地就医事情纳入本市协议治理规模,并强化基金支出治理,增强对协议机构的羁系,异地来京就医工伤职工在本市工伤协议机构的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行为和相应用度纳入本市工伤保险基金考核、羁系和审计。
(三)规范协议机构服务行为。协议机构要严格履行协议内容,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存案信息,实时、如实、完整、准确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严格凭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等有关划定提供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治理,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宁静平稳运行。协议机构应因伤施治,伤病疏散治理,合理诊疗,对发生的治疗非工伤等不合理、违规用度,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事情
(一)落实经办职责。本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由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卖力。市工伤中心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开展相关事情,制定经办细则,同时做好协议治理、持卡就医和结算、用度监控、监视检查、数据统计分析、政策宣传培训等事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实时落实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积极推进社保卡应用。市社保中心会同市工伤中心按国家及本市要求做好异地就医资金治理事情。区级相关经办机构具体卖力本辖区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审核结算等经服务务。各级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要求,不停提升经办治理服务水平,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增强风险防控。市工伤中心结合实际建设工伤医疗异地就医治理机制,增强与异地相关经办机构的相同协调与配合,对协议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组织开展监视检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治理和使用情况分析,对用度高、频次高、存案期间存案地和参保地双向支出等用度开展重点羁系,切实增强用度考核,不停强化风险防控,有效防范种种违规、骗保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宁静。
五、相关事情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落实。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是落实国务院“跨省通办”、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要求的重要任务,是提升本市工伤保险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实认识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的重要性,增强领导,扎实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市财政部门凭据市级经办机构请款,按划定实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合理部署事情经费,增强与经办机构对账治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按职责落实好资金治理相关事情。各级卫生康健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宁静。
(二)增强队伍建设,做好宣传指导。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时间紧、任务重,本市照旧外埠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主要集中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凭据治理和服务的需要,切实增强工伤保险机构和干队伍伍建设,保障须要的专职事情人员和办公条件。各级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息争读,落实对工伤职工的就医指引、用度报销、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便民服务措施,增强对协议机构的事情指导,切实提升治理和服务质效。
(三)实时总结分析,不停完善事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牵头做好试点情况总结和报送事情。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做好试点情况分析,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实时研究解决事情中的问题,不停完善事情措施,确保试点事情稳妥推进,高质量落实试点任务。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凭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康健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事情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执行。
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PA视讯市财政局
PA视讯市卫生康健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PA视讯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经办治理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PA视讯市跨省异地就医试点事情经办治理服务,对本市参保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治理、预付金治理、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治理、用度清算、信息治理、监视治理等作出划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协议机构”是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本细则中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是指提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协议机构。
第四条 切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参保省外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用度等合规跨省异地就医用度,可凭据有关划定直接结算。
第五条 本市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协议机构,通过接口或登录模式接入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实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协同共享。
第六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用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门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来源于工伤职工所属统筹地域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章 本市参保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治理
第七条 加入本市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批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工伤职工,可申请治理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用度直接结算。
(一)异地恒久居住(事情)工伤职工:在本市以外居住(事情)半年及以上,并切合本市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本市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切合本市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第八条 本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存案治理制。本市区级经办机构卖力受理、审核工伤职工提出的存案申请并见告审核结果。
第九条 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参保区经办机构窗口,向参保区经办机构申请治理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质料:
(一)异地恒久居住(事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存案表》(见附件1)、异地恒久居住佐证质料或常驻异地事情佐证质料;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存案表》(见附件1)、本市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存案表》(见附件2),并凭据三种情形划分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恒久居住或常驻异地事情佐证质料。
第十条 参保区经办机构在为工伤职工治理直接结算存案时原则上直接存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工伤职工经参保区经办机构存案乐成后,可在存案地开通的所有直接结算协议机构享受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和辅助器具配置用度直接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经办机构应按划定实时审核存案申请信息,对于切合存案条件的,应在5个事情日内审核完毕并见告申请人;对于存案质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见告需补正的质料;对于不切合存案条件的,应将存案结论实时见告申请人。
接收存案申请信息的各区经办机构应在治理完成后,实时将治理结果回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十二条 异地恒久居住(事情)的工伤职工直接结算存案有效期为一年,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直接结算存案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十三条 存案有效期内,工伤职工可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多次就诊并可按划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对于已存案的多个工伤部位,可同时进行住院就医或康复。存案有效期内已治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存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用度。
存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需重新治理存案手续。存案有效期内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存案有效期终止。
第十四条 已完成异地恒久居住(事情)存案的工伤职工,居住(事情)地等信息发生变换,或结束异地恒久居住(事情)的,应实时治理存案信息变换或取消存案。
接收存案变换申请信息的各区经办机构应在治理完成后,实时将治理结果回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十五条 已治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的工伤职工,在就医地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切合划定的用度,纳入本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用度除外。工伤职工只需与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结清应由小我私家肩负的用度,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度,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结算。其中,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尺度、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划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用度限额尺度,超出项目规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用度低于本市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配置用度支付;高于本市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本市最高限额支付。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凭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尺度有关划定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存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用度凭据本市原划定手工报销。手工报销前,各区经办机构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核实工伤职工是否已在就医地直接结算,杜绝重复报销。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在入院前完成直接结算存案挂号后方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未按划定治理挂号存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用度,不予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异地恒久居住和常驻异地事情的工伤职工在存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的,可在本市享受工伤保险医疗用度结算服务,执行本市政策。
第三章 预付金治理
第十九条 预付金初始额度为可支付半年资金,由市级经办机构凭据往年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结合政策实施后释放效应进行预估上报,由部级经办机构审定生成异地就医预付金收、付金额和收、付款通知书。市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下载收、付款通知书后按划定通知市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前,市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由部级经办机构确认的本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付款通知书后,于5个事情日内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事情日内进行划款。市级财政部门划拨预付金时,注明业务类型(预付金或清算资金),完成划拨后5个事情日内将划拨信息反馈到市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当异地就医季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使用率到达80%及以上时,就医省可启动针对参保省的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市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或接收就医省对本市提出的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将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于5个事情日内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事情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市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金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事情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经办机构完成预付金收、付款及预付金调整事情后,凭据会计核算要求完成后续账务处置惩罚。
第四章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治理
第一节 就医治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经办机构凭据合理漫衍、分步纳入的原则,在本市协议机构规模内,选择确定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并将确定后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名单实时上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若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新增、中止或终止协议、停业或歇业等情形的,市级经办机构应实时上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更新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将异地来京就医工伤职工纳入本市统一治理,执行本市就医划定和流程,为其提供和本市工伤职工相同的服务和治理,相关用度纳入本市工伤保险基金考核、羁系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区级经办机构卖力审核在本辖区协议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直接结算用度,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用度、就医中发生的超尺度超目录规模和不切合诊疗通例的用度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划定的用度,按就医地工伤服务协议划定予以扣除,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二十六条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就医直接结算需预先在参保地治理直接结算存案手续,未按划定治理挂号存案手续或在本市非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用度,不予直接结算,应按参保地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七条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就医,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用度回参保地按参保地划定手工报销。
第二节 工伤医疗、康复住院用度直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就医时,应遵守本市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入院挂号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实名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刷取社保卡核验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存案信息,核验通过的,按直接结算治理入院挂号,并见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应凭据《PA视讯市工伤医疗、康复机构服务协议书》及增补协议相关要求,严格凭据工伤保险政策有关划定为异地参保工伤职工提供与当地工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康复服务,因伤施治,伤病疏散治理,合理诊疗。
第三十条 出院结算时,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再次核验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存案信息,切合PA视讯市工伤保险相关划定的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可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直接结算协议机构按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尺度、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划定,与异地参保工伤职工结清小我私家肩负的用度,并提供相关质料;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度,由本市辖区经办机构审核后与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结算。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凭据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 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完成出院结算后,应实时向本市业务系统报送用度结算相关质料。
第三十二条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完成出院结算5个事情日内,直接结算协议机构通过本市业务系统将该参保工伤职工的异地就医信息(职工基本信息、医疗机构信息、临床诊断、治疗明细和结算等信息)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于住院康复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直接结算协议机构还应在出院结算前上传康复方案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三十三条 区级经办机构应实时对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上月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用度进行审核和对账确认,在每月20日前将月度结算信息实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三节 辅助器具配置用度直接结算
第三十四条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本市直接结算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时,应遵守本市配置流程和相关要求,需提供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用度核付通知单等相关证明质料,向直接结算协议机构提出异地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经办人员需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存案信息和配置用度核付通知单。核对通过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凭据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自动读取已存案的异地辅助器具配置信息,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
第三十五条 辅助器具配置完成后,凭据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划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度,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经办人员需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录入辅助器具配置相关信息,与区级经办机构按协议结算。同时直接结算协议机构需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打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用度结算单,并提供应异地参保工伤职工。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需凭据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用度结算单支付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门的用度。
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应在结算后5个事情日内将全部结算信息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第三十六条 区级经办机构应实时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上月发生的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用度进行审核和对账确认,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于每月20日凌晨自动汇总上月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用度审核和对账确认情况,生成月度结算金额。
第四节 就医用度结算
第三十七条 区级经办机构需于每月20日通过本市业务系统接收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生成的跨省异地辅助器具配置直接结算用度月度结算数据,以及本市业务系统生成的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月度结算数据,核对无误后,通过本市业务系统推送市级经办机构。
第三十八条 市级经办机构于本市业务系统接收各区级经办机构推送的月度结算数据,并汇总生成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用度月度结算表单。市级经办机构需实时核对月度结算数据及工伤跨省异地就医用度月度结算表单,进行后续资金拨付流程。
第三十九条 按人社一体化平台资金拨付流程,市级经办机构发送月度结算数据明细、拨付指令至基金开户银行,完成月度结算用度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 辅助器具配置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在确认收到月度结算资金后,需实时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进行月度结算收款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配置)历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用度整体结算。
第五章 用度清算
第四十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用度清算是指各省间确认有关跨省异地就医用度的应收或应付金额,据实划拨的历程。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凭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对账确认后的用度,于每季度次月21日自动生玉成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用度清算表和本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用度清算表、支付明细表、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应收用度清算表,市级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次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第四十四条 每季度次月底前,市级经办机构通过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接收由部级经办机构确认的本市跨省异地就医用度收、付款通知书后,于5个事情日内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事情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事情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当季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用度应于下季度第二月月底前完成收、付款,收、付款延期最长不凌驾1个季度。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用度,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经办机构完成就医用度结算及季度清算收、付款核算事情,凭据会计核算要求完成后续账务处置惩罚。
第六章 信息治理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身份凭证。本市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应支持跨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住院工伤医疗用度、住院工伤康复用度和异地辅助器具配置用度。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享受跨省异地就医存案申请、直接结算协议机构查询、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明细查询等公共服务。本市各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应实时向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上传有关信息,确保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信息实时、准确。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九条 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实行市、区两级经办治理。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区级经办机构和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开展相关事情,卖力与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和完善系统需求、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事情;区级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开展相关事情,卖力本辖区参保工伤职工的直接结算存案、直接结算用度的审核结算、直接结算协议机构落实协议情况的监视检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及咨询等事情。
第五十条 各区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有关要求,明确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增强异地工伤保险就医政策宣传,多途径、多形式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一条 直接结算协议机构要严格履行协议内容,认真核验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存案信息,实时、如实、准确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严格凭据工伤保险政策划定提供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治理,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地审核报销相关政策要求的证明质料,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事情宁静平稳运行。
第五十二条 各区经办机构对直接结算协议机构申报的不切合工伤保险划定的直接结算用度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
第五十三条 各区经办机构和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现异地参保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由各区经办机构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
第五十四条 经办机构和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应协助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事情,保证用度的真实性,防范和攻击伪造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增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和用度审核,健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分析。
第五十六条 各区经办机构应当建设异地参保工伤职工的投诉渠道,实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结果见告投诉举报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划定执行并上报。
第五十七条 各区经办机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业务存档事情参照本市社会保险档案治理划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凭据服务便民事情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和就医指导,依托公共服务网站、经办服务大厅等网站宣布服务指南,供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时使用。
第五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凭据本市工伤保险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