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创发〔2024〕143号
各有关单元:
《PA视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事情指引(试行)》已经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2024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PA视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事情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生长战略,充实发挥PA视讯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完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体系,塑造高质量生长新动能,规范PA视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因地制宜生长新质生产力,更好支撑PA视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A视讯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PA视讯市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门,肩负着推动重大要害焦点技术突破、结构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结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职位,以产学研协同为重要手段,吸引各方力量、汇聚优质资源加入建设,为工业生长提供源头技术供应,促进技术创新和工业创新有机融合。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坚持“创新引领、领域聚焦、探索争先、协同共进”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要害焦点技术攻坚战行动以及未来工业新赛道进行结构,引导新兴工业康健有序生长。
第二章 组建条件和法式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以科技型主干企业为依托,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工业链上下游企业等配合组建。
第五条 依托单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
(二)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工业链上下游企业有紧密的产学研相助基础,具备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相助网络、组织提倡高水平技术研发运动的优势和能力。
(三)凭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其研究开发用度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盘算,下同)年均销售收入凌驾30亿元(含)的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用度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用度增速不低于5%。
2.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用度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用度增速不低于10%。
3.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低于10亿元的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用度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用度增速不低于15%。
(四)近3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度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宁静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六)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焦点技术团队以及结果转化应用团队。
第六条 勉励新建独立法人实体作为依托单元,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于新建独立法人实体的,应同时满足第五条(一)(二)(四)(五)(六)项要求;对于第五条(三)项,重点考核其联合单元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可不考核依托单元当年研究开发用度,但依托单元应保障未来3年年均研究开发用度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凭据以下法式组建:
(一)体例方案。依托单元应组织体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分年度目标及里程碑目标,明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预期结果、运行机制、预算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组织申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凭据组织推荐等方式,有序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市有关部门、各区及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可以结合事情重点和工业生长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建议。
(三)方案论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评估论证。
(四)组建授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凭据有关流程对同意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予以授牌,有效期5年。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结果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实行主任卖力制,由依托单元卖力人或技术卖力人担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全面统筹中心事情。设立专家委员会,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生长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应用基础研究、要害焦点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结果,并推动结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培育、吸引国际化、专业化、高条理创新人才,接纳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实调动种种人员积极性。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发挥依托单元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作用、高校院所基础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工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宁静水平,推动工业聚链成群。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增强区域相助,积极加入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区域创新资源流动与工业协作。积极组织并加入国际科技交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提升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卖力技术创新中心的指导服务、评估考核等,主要职责包罗:
(一)增强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计划、研发偏向的指导和服务,实时协调整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卖力技术创新中心的论证、授牌、取消等事情。
(三)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考核等事情。
第十四条 各区科技治理机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治理机构卖力技术创新中心的配套保障,主要职责包罗:
(一)配合开展本区域内技术创新中心的组建事情,择优推荐本区域内切合条件的单元积极申报。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属地保障和配套政策。
(三)协助增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风险管控与动态跟踪,配合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创新中心的年报报送、评估考核等事情。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元全面卖力本中心的建设、运营和治理,主要职责包罗:
(一)制定生长计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分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结果等。
(二)建设健全技术创新中心治理制度。
(三)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生长提供富足的资金投入和条件保障。
(四)按要求报送年度陈诉,配合做好评估考核。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评估考核制度,凭据任务计划,3年开展中期评估,5年开展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罗技术创新中心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攻关成效、资金投入情况、运行机制建设与落实、人才培养、区域相助与国际交流等方面。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陈诉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
(二)提供虚假质料和数据。
(三)泛起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被依法终止。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宁静生产责任事故。
(六)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依托单元因故自行要求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应书面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卖力解释,自宣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