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4〕4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元:
现将《PA视讯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检验治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为进一步压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提升住宅质量,各区住建部门要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日常羁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质量分户验收。引导建设单元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业主检验,结合各自实际与试点试行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规模。工程参建各方要流通相同联络渠道,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处置衡宇质量方面纷争,保障业主正当权益。
PA视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PA视讯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业主检验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住宅工程质量治理,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承袭人民至上的服务理念,引导购房业主有序加入验收关口把控,保障住宅主体结构宁静和主要使用功效,淘汰质量缺陷,提升住宅品质,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PA视讯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7命令)、《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事情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划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落实建设单元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规则和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前已完成网签的购房业主检验及监视治理适用于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和单元(子单元)工程竣工预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设计文件、施工条约等,对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效等进行检检验收,并出具验收及格证明的运动。
本措施所称的业主检验,是指建设单元在住宅工程单元(子单元)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及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购房业主,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设计文件、购房条约等,对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效等进行的检验运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监视指导全市分户验收和业主检验事情(以下简称验收检验事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内验收检验事情的监视治理。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依据事情职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验收检验事情中住宅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突出建设单元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元主体责任。建设单元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验收检验事情的组织、实施、检验、结果、整改等肩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分户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卖力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肩负分户验收具体事情。分户验收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部署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验收组凭据附件1表中所列验收项目,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尺寸等进行验收,及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及格证明文件附件1、附件2;第二阶段部署在单元(子单元)工程竣工预验收前,验收组依据施工条约约定的交付尺度,选定附件3中相应验收项目,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效等进行验收,及格后方能组织单元(子单元)工程竣工预验收,并出具及格证明文件附件3、附件4。
第六条 分户验收综合运用观感目测、实体丈量、功效性检测等要领手段,逐户、逐间进行验收并留存资料。要求按户内房间留存照片或视频片段(每间房不少于1张照片或1段视频),影像资料应清晰体现楼号户号、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等信息。建设单元留存分户验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元应委托与住宅工程参建各方无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检测单元、监理单元)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比对复核。比对复核执行如下划定:
(一)住宅抽样。抽测总量:住宅项目200户以下,不少于10户;200-500户,不少于15户;500-1000户,不少于20户;1000户以上,按2%抽取且不少于25户。单元工程抽查不少于2户,单元顶层和底层作为抽查重点。抽测总量按1∶3比例分配至第一、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比对复核。
(二)复核尺度。第三方机构对抽中的每套住宅实测实量分户验收丈量标识,进行复测比对。1.实测点位判定。复测值切合相关工程建设尺度,即判定该实测点位及格。2.单套住宅分户验收判定。抽中单套住宅所有实测点位及格率大于或即是85%,即判定该套住宅分户验收切合要求。
(三)公共部位复核比对。公共部位复核比对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结果,按住宅楼栋数20%抽取,且不少于1栋。依据相关工程建设尺度、设计文件,复核抽中楼栋的入户通道、楼梯间等部位。
(四)复核比对结果运用。建设单元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分户验收复查陈诉,组织参建各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一阶段分户验收存在的问题,须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整改到位;第二阶段分户验收存在的问题,须在单元(子单元)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前整改到位。
第八条 监视机构应增强对分户验收和复核比对的监视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行为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置惩罚。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或纠正,并依据《记分尺度》(附件7),对责任单元进行信用记分处置惩罚。
(一)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及格就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单元(子单元)工程竣工预验收;
(二)分户验收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比对复核;
(三)分户验收未按划定验收项目组织实施、未按要求留存资料;
(四)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
第九条 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实施提级治理,由住宅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元上级卖力人驻点督导。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附件3应随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业主。
第三章 业主检验
第十一条 组织业主检验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施工条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分户验收及格;
(三)单元(子单元)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及格。
第十二条 对切合业主检验条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元应实时、分批组织业主检验。建设单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业主检验阶段能确定物业服务单元的项目)等单元人员组成检验组,提前开展针对性预演,制定业主检验方案,由建设单元留存。
第十三条 建设单元组织业主检验应遵守以下划定:
(一)建设单元应提前不少于7日按约定方式通知业主,见告业主检验具体部署、携带证件质料、检验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二)业主凭据自愿原则,可本人或授权他人加入检验,加入检验总人数不凌驾3人。业主授权他人检验的,应提供书面授权书(附件8)。
(三)检验人员进入现场应实名挂号,须遵守现场施工宁静治理制度划定。业主逾期未加入检验的,视同主动放弃,建设单元做好书面纪录。
(四)业主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设计文件、购房条约等,对所购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效等进行检验。检验历程中,检验组应耐心细致解疑释惑,如实纪录检验情况,检验结果经检验双方配合签字确认。建设单元依据检验结果,建设问题台账(附件5)。
(五)建设单元凭据问题台账,组织工程参建方进行整改。对短期能完成的,实时整改到位,对需要一定期限的,主动解释说明,建设单元与业主约定完成时限,对台账逐一销项。建设单元对整改情况挂号汇总,建设问题整改台账(附件6),留存。
第十四条 监视机构应增强业主检验事情的监视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行为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置惩罚。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依据《记分尺度》(附件7),对责任单元进行信用记分处置惩罚。
(一)经查实,未到达检验条件就组织业主检验;
(二)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业主、检验组未按本措施履行职责,导致矛盾激化;
(三)台账不实、销项弄虚作假或未实时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在检验运动中提出的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超出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尺度、设计文件、购房条约的诉求,经建设单元与业主协商又不能告竣一致的,按购房条约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置惩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施行之日切合本措施第二条划定,尚未组织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在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适用本措施;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在施住宅工程,业主检验适用本措施。
本市竣工验收前完成选房的回迁安置房工程业主检验凭据本措施实施,尚未完成选房的,其业主检验由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安置村(居)民代表组成检验组,参照本措施实施。
PA视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治理划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关于增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治理事情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衡宇质量检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本措施由PA视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卖力解释。
- 附件1: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户验收表
- 公报PDF
- 附件2: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户验收汇总表
- 附件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 附件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 附件5:业主检验问题台账
- 附件6:业主检验问题整改台账
- 附件7:记分尺度
- 附件8:《业主授权书》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