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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指导意见》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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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元]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
  4. [实施日期] 2024-10-22
  5. [成文日期] 2024-10-21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4〕243号
  7. [废止日期] 2029-10-21
  8. [宣布日期] 2024-10-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46期(总第874期)

PA视讯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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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4〕243号

市计划自然资源委各相关分局、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

  为稳慎推进PA视讯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村村民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等执法规则,市计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PA视讯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1日  

  

PA视讯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现阶段以“总视察、总挂号”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视察和确权挂号事情,规范和指导相关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等执法规则,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治理和确权挂号相关文件划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PA视讯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疑难问题处置惩罚政策,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保障农民越发充实的工业权益,服务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助力农村土地制度革新。

  二、事情目标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挂号事情。全面查清现状宅基地底数,清晰掌握已视察挂号、已视察未挂号、应挂号未挂号、不能挂号等情况,形成满足确权挂号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视察结果。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挂号,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

  三、事情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应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处置惩罚历史遗留问题。在确权挂号历程中,应充实考虑现实情况,确保宅基地及其地上衡宇的权利人正当权益获得保障。

  (二)坚持“公正公正、果真透明”原则。在确权挂号历程中,应坚持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宅基地及其地上衡宇的权利人权益获得平等看待。宅基地确权挂号的历程应果真透明,接受社会监视。

  (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针对宅基地实际使用状况及相关质料实事求是开展地籍视察,依法依规确权挂号,确保结果真实准确。严禁通过不动产挂号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正当化。

  四、事情法式

  (一)宣布通告。

  通告应以不动产挂号机构名义宣布,通告的内容、宣布规模以及宣布方式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应在乡镇(涉农街道)、村张贴,并在首都之窗、区政府网站宣布。凭据实际情况也可同时接纳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广泛宣布。

  (二)地籍视察。

  依据《地籍视察规程》等相关划定开展地籍视察,形成满足确权挂号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视察结果。视察时,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提交相关质料。

  (三)村乡两级确认。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每户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以及地上衡宇基本信息等情况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建设的,村级应出具确认质料,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服务处认定。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服务处应对每户的质料进行认定,同时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质料的出具是否正当用地意见,对地上衡宇没有切合计划或建设质料的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四)完善门牌信息。

  公安机关应凭据“一宗宅基地一个门牌”的原则体例宅基地门牌号。已体例完成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核实门牌视察结果。尚未体例的,完成村乡两级确认后,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体例门牌。

  (五)不动产挂号。

  不动产挂号机构应会同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元凭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申请不动产挂号,实现批量受理。登簿前应凭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拟挂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事情日。不动产权证书要颁证到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本证书。核发新证时,应一并收回原证书;原证书无法收回的,在挂号完成后,将原证书通告作废,制止重复发证。

  五、妥善处置惩罚疑难问题

  (一)明确“户”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凭据“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挂号到“户”。因继续衡宇占用宅基地的应确权挂号到继续人。

  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划定的,按各区划定治理。各区未作出划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挂号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切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挂号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罗户主、配偶、子女、怙恃等。情况庞大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挂号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二)依法明确非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挂号问题。

  1.非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凭据政府统一计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依法按户确定新建衡宇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治理不动产挂号。原宅基地已经挂号的,应先治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挂号。

  2.非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续衡宇占用宅基地的,可对继续人按划定确权挂号,在不动产挂号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正当继续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强土地转让治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乡村、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正当取得的宅基地,或因正当取得衡宇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建设的,经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出具确认质料、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服务处)认定的,可对原始取得人员按权利人依法确权挂号。在不动产挂号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制作衡宇、购置农房的,不予挂号。

  4.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正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挂号。落户后失去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不动产挂号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结合实际依法处置惩罚“一户多宅”问题。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切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离开居住的,其新建衡宇占用的宅基地切合相关计划,经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建设的,可按划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挂号。对于因继续衡宇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划定确权挂号,并在不动产挂号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其他情形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确权挂号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伉俪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挂号。

  (四)依规处置惩罚宅基地上衡宇属于差异权利人挂号问题。

  同一宗宅基地上衡宇属于差异权利人应区分差异情形进行处置惩罚。

  因继续、分居析产等原因形成的,若遗嘱或者分居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支解,支解的宅基地经不动产挂号机构认定切合不动产单元划定尺度,可以划分治理挂号;不切合不动产单元划定尺度的,凭据宅基地使用权共有治理挂号。若遗嘱或者分居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支解的,凭据宅基地使用权共有治理挂号。

  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切合分户建房条件,当事人同意支解宅基地且支解后切合不动产单元划定尺度的,可以支解宅基地后为每户治理挂号;不切合不动产单元划定尺度的,凭据宅基地使用权共有治理挂号。

  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挂号。

  (五)结合实际规范衡宇计划或建设质料补办要求。

  各区应对乡村计划时点作出认定,对正当宅基地上衡宇没有切合计划或建设相关质料的,依据衡宇制作时所在乡村计划体例及实施情况,分类分阶段明确衡宇是否切合计划或建设要求的认定尺度。

  经危房革新、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农房宁静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宁静专项整治等专项事情结果认定存在衡宇结构宁静问题并已纳入整改规模的衡宇,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展挂号事情。

  在正当取得的宅基地上制作三层及三层以上修建的,已按划定治理用地、计划及衡宇建设审批手续的,凭据批准文件纪录的内容予以确权挂号;无法提供建设手续的,可以凭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先行治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挂号。

  (六)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尺度。

  1.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正当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凭据批准面积予以确权挂号。

  2.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各区有划定的,凭据各区划定治理。各区未作划定的,凭据如下原则治理:

  经认定属于历史上正当取得宅基地的,1982年《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增强土地治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宣布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凌驾0.3亩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尺度;宅基地的实测占地面积未到达面积尺度的,凭据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挂号;实测占地面积大于面积尺度的,凭据现行划定面积尺度予以确权挂号,并在不动产挂号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

  3.1982年《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增强土地治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宣布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尺度另行划定。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衡宇占用的宅基地凌驾当地划定面积尺度的,凭据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尺度的政策划定,予以确权挂号。

  5.切合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凌驾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尺度的,依法凭据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挂号,并在不动产挂号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情况;其现有的宅基地凌驾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尺度的,凭据合计面积尺度予以确权挂号,并在不动产挂号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相关情况以及实测占地面积。超出部门,可由其继续使用,并凭据乡村计划或待转让及衡宇继续、赠与时逐法式整。

  六、事情要求

  (一)增强组织领导,确保事情成效。

  各区应切实增强确权挂号颁证事情领导机制建设,落实“村地域管”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指导和羁系事情。因地制宜创新事情方式要领,充实发挥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调动村乡两级事情积极性,形成村、乡、区三级事情协力。事情中要注重督查督导,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切实保障农民正当权益。

  (二)强化政策研究,精准施策落地。

  各区应连续增强宅基地治理和挂号政策学习研究,坚持“计划引领、保障民生、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不等不靠、主动化解宅基地及其地上衡宇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实际细化宅基地面积认定尺度、户的认定尺度、分户尺度等规则,做到“一区一策”,有效推动事情落地。

  (三)恪守政策底线,依法治理挂号。

  依法确定可确权挂号规模,严禁通过不动产挂号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正当化。对违反领土空间计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置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治理挂号;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衡宇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衡宇及用地,农业农村和计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问题处置与挂号事情衔接,对问题处置完成并切合挂号条件的,依法治理不动产挂号。

  (四)做好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接纳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规模,确保政策宣传到村到户,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耐心做好反馈解释事情,争取群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使宽大群众充实认识宅基地确权挂号对保障农民工业权益的重大意义。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现阶段以“总视察、总挂号”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视察和确权挂号事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挂号规则

  一、申请挂号的权利类型和挂号类型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挂号。依法利用宅基地制作住房及其隶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首次挂号。其他情形,可依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PA视讯市不动产挂号事情规范》等有关划定明确挂号类型。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挂号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治理不动产挂号,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质料纪录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续等原因自然人取得衡宇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权利人无法加入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挂号。

  三、申请质料

  应当凭据差异情况,提交下列质料:

  (一)不动产挂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挂号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挂号的书面质料。

  (三)权属来源质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因继续衡宇占用宅基地的,需继续公证书、生效执法文书等可以确认继续权的质料。委托治理的,需凭据《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3.人民法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归属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归属的仲裁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置惩罚决定书等。

  4.因分居析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的,需分居析产的协议或者质料。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交流衡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的,需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交流衡宇的协议。

  6.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切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购置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衡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的,需买卖条约。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切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衡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

  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衡宇建设手续质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挂号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衡宇所有权情况的质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质料、无衡宇切合计划或建设相关质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质料。

  (四)地籍视察结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质料。

  (六)执法、行政规则以及《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划定的其他质料。

  四、审核要点

  (一)是否有正当的土地权属来源质料;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正当用地意见。

  (二)不动产挂号申请书、权属来源质料等纪录的主体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衡宇等修建物、构筑物是否切合计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房时未取得建房批复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服务处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服务处出具的同意意见。

  (四)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属于“一户多宅”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否属于可挂号情形。

  (五)地籍视察结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视察表纪录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舆图和衡宇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切合要求。

  (六)是否已按划定进行不动产首次挂号公示。

  (七)原证无法收回的,挂号完成后将原证通告作废。

  五、注记要求

  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特点,应将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动产挂号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权利人为非本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续取得的;不动产为受国家掩护的不行移动文物的;村乡两级认定的可以确权面积与实测占地面积纷歧致的,应注记实测占地面积;以及其他需要注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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