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发〔2024〕30号
各区生长革新委(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市场监视治理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生长局、综合执法局:
为健全完善本市粮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按要求对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部门内容进行了修订,经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长办公聚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粮发〔2023〕63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2024年10月29日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

注:
1.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粮油仓储单元,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运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
进出口等经营运动历程中从事粮油仓储运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运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本裁量权基准所称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置、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罗但不限于
政府储蓄粮。
4.本裁量权基准所称市储蓄粮,是指市政府储蓄的用于调治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
食用油(含制品粮油)。
5.本裁量权基准凭据执法规则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附件1: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 公报PDF
- 附件2: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