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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PA视讯市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措施》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事情/妇女儿童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1-18
  6. [发文字号] 京民儿福发〔2024〕103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4-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12期(总第888期)

PA视讯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PA视讯市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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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儿福发〔2024〕103号

各区民政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循分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

  现将《PA视讯市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PA视讯市民政局    

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    

PA视讯市人民检察院    

PA视讯市公安局    

PA视讯市妇女儿童事情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PA视讯市委员会    

PA视讯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果真宣布)

PA视讯市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措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方式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五章 保障与监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未成年人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妥以及监护侵害等情况陷入困境,降低或消除家庭监护风险,实时实施家庭监护干预和帮扶措施,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PA视讯市未成年人掩护条例》等有关划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是指民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和实施家庭监护能力的情况进行视察评估的专门行为。

  第三条 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切合客观、公正、掩护隐私、评估与帮扶相结合的要求。

  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开展困境儿童身份认定、儿童收养,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提供监护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救助掩护、关爱帮扶等支持和服务时,凭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在临时监护期间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育的,应当进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民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是家庭监护评估实施主体,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开展评估的,可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由本单元相关事情人员和其他社会事情、执法、心理、教育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为依法挂号注册、具备未成年人掩护或视察评估相关事情经验的社会事情服务机构、执法服务机构或心理服务机构。加入评估人员应具备社会事情、执法、心理、教育等学历或资格证书,身心康健、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录且具有相关事情经验。

  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方式

  第八条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包罗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情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

  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情况评估主要评估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康健、教育、宁静、监护意见等情况。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主要评估监护人的监护意愿、生活保障能力、家庭教育能力、处置惩罚家庭关系能力、宁静掩护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应以实地评估为主,可接纳劈面访谈、邻里走访、入户察看、问卷视察、资料查阅、信息比对、心理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十条 有关部门决定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应当书面见告评估工具。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实施实地评估时,应出示事情证件或证明,且不得少于二名人员;评估女性未成年人家庭时,应当配备一名女性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以文字、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纪录评估实施的全历程,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未成年人满八周岁的,评估人员应当与其交流,听取其意见和想法。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但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评估人员可以与其交流,了解其意见和想法。

  第十二条 评估小组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评估情况,出具书面评估陈诉。

  评估陈诉应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是否具备家庭监护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监护风险作出评估结论,并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帮扶提出建议。

  评估结论可作为判断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实施家庭监护能力情况和对存在监护风险的家庭进行干预帮扶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将家庭监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见告评估工具。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历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正当权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工具、评估历程、评估结果以及因开展评估获悉的案件情况及其他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评估无关的组织和小我私家泄露,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事情职责或委托协议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五章 保障与监视

  第十六条 开展监护评估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予以保障,列入事情预算。

  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不得向评估工具收取任何用度。

  第十七条 实施监护评估部门应为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监护评估部门应对评估小组的评估事情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视。

  评估人员有伪造、变造相关质料、隐瞒相关事实或出具虚假评估陈诉情形的,评估结论无效。

  评估小组、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评估人员有泄露评估工具及相关人员隐私、违规收取用度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具体启动情形、评估方式、评估结果使用等具体划定,由相应部门各自制定。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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