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机管发〔20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有效保障公务运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凭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阻挡浪费条例》《机关事务治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措施》等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元。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运动的机动车辆,包罗秘密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用车以及其他凭据划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秘密通信用车,是指用于通报、运送秘密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置惩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规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元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牢固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事情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门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调研用车,是指按划定用于保障特定事情、运动和调研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治理遵循统一治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治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据职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体例、统一尺度、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治理。
第二章 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是本市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主管部门,卖力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体例、配备更新、处置和用车监视治理,卖力中央及本市有关公务用车划定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指导监视各区公务用车治理事情。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主管部门,卖力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体例、配备更新和处置治理,指导监视各区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治理事情。
第七条 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公务用车注册挂号的治理部门,卖力治理公务用车注册挂号、变换等手续。
第八条 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卖力本区党政机关、街道(乡镇)公务用车的体例、配备更新、处置和用车监视治理,其具体事情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凭据中央和本市相关条例和划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明确,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章 体例治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体例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尺度:
(一)秘密通信用车。市级党政机关接纳新能源汽车定向租赁的方式保障秘密通信公务,原则上每单元不凌驾2辆;区级党政机关、街道(乡镇)秘密通信用车由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据实际情况审定。
(二)应急保障用车。市级党政机关应急保障用车原则上凭据不凌驾5辆的尺度,并综合考虑各单元规模、职能、应急事情性质等具体情况审定;区级党政机关、街道(乡镇)应急保障用车由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据实际情况审定。
(三)执法执勤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凭据财政部和中央相关部门有关划定,结合实际情况审定。
(四)行政执法用车。在严控体例总量的基础上,凭据执法人员数量、执法实际事情需要审定。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划定尺度审定。
(六)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在岗在编的正局级单元(含市直属副局级单元)党政主要卖力人、乡镇党政主要卖力人,凭据每人1辆的尺度审定。选择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后,不再领取上下班交通补助和公务交通补助。
(七)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党政机关原则上凭据本单元人事部门确认的离退休人员每40人1辆的尺度审定。
(八)调研用车和其他凭据划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据事情需要严格审定。
第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体例治理。各单元车辆体例凭据机构设置、人员体例和事情需要等情况确定,严格审批,统一治理。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机构革新和体例调整后,需凭据实际情况实时申请重新审定公务用车体例,依规治理公务用车户名变换手续。机构取消的,应当同步申请核销公务用车体例,上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或者申请处置所属公务用车。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更新、调配、购置、处置公务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的体例尺度和配备规模应当严格控制。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时对车辆体例进行统筹调整和优化完善。因机构职能调整、人员体例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公务用车体例的,必须严格凭据相关要求审批。
第四章 配备治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尺度:
(一)秘密通信用车配备价钱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调研用车和其他凭据划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钱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适当配备价钱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钱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配备价钱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事情需要,可以配备价钱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适当配备价钱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钱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尺度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凭据中央要求及保障事情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实物保障岗位用车配备价钱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 (含)以下的轿车。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钱不得凌驾18万元。公务用车配备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钱不得凌驾同类燃油客车的配备尺度。
郊区和山区乡镇及执法执勤部门,确因事情需要,凭据法式报批后,适当配备价钱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或者“皮卡”型轻型货车。购置车型为新能源汽车的,采购尺度凭据新能源汽车尺度执行。种种越野车(含SUV)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牢固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价钱是指车辆购置价钱(发票价钱),不包罗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用度。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价钱不包罗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所享受的种种补助。
上述配备尺度应当凭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生长、市场价钱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凭据尺度配备公务用车。确因事情需要超出划定尺度配备的,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划分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市级党政机关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统一由区政府提出申请。公安和司法等部门确因事情需要配备超出划定尺度的执法执勤用车的,应当先经市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凭据划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在林场、河湖区、山区等缺乏充电设施的地理情况使用的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相对牢固路线执法执勤、行政执法等车辆配备更新时使用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确因事情需要配备越野车(含SUV)的,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划分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为机关内部治理、后勤岗位以及所属事业单元配备。
第十五条 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执行中央有关划定。
第五章 更新计划和经费治理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尺度和现状,体例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凭据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尺度和现状,体例本级年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体例前,划分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次年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更新需求。
未列入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原则上不得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凭据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凭据预算治理相关执法及划定,统筹部署购置经费,列入本级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用度定额尺度,增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的治理和控制,严格确保只减不增,统筹部署公务用车运行用度,列入本级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用度尺度应当凭据部门事情性质、公务保障需要、市场价钱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确保科学、合理和节约。
第六章 购置和挂号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凭据政府采购执法规则和国家、本市有关政策划定购置车辆。购置公务用车,报废一辆,更新一辆。有空编的单元,经审核后可以新购车辆。更新前后原则上应保持车辆用途稳定、车辆类型稳定。执法执勤用车确因执法任务需要,拟先购置新车后报废旧车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新购车辆必须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质料,到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治理注册挂号,并将注册信息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存案。
除涉及国家宁静、侦核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事情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挂号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挂号在下属单元、企业或者小我私家名下。
第七章 使用和处置治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增强公务用车使用治理,严格凭据划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助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物保障岗位党政机关主要卖力人调动时,不得从原单元随带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治理。除涉及国家宁静、侦核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事情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凭据车辆属性、分类统一标识,实行统一编号治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要凭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划定进行标识化治理,行政执法用车实施全市外观统一喷涂,其他公务用车可接纳标识粘贴或局部喷涂的方式进行标识化治理。
公务用车标识化治理事情由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卖力,统一凭据治理层级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公务用车治理的信息化水平,应当建设统一的公务用车治理信息系统,增强公务用车体例、配备、使用、更新、处置全生命周期治理和监视检查,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全历程的信息化治理构建公务用车治理新模式。
除涉及国家宁静、隐蔽侦核办案等保密需要的车辆外,所有其他公务用车均须凭据要求安装国产车载北斗定位终端,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平台羁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卖力统一建设维护基于“全市一张网”的PA视讯市公务用车治理平台。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凭据“统一尺度、统一部署、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要求,做好本级公务用车治理平台的对接和运行保障事情,相关用度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条件具备的相对集中办公区域搭建跨部门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推进公务用车集中统一治理。注重接纳信息化手段统筹调治、高效使用,勉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治理运行效率。
执法执勤用车要凭据中央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建设及跨部门统一治理调治的基本要求实施治理。涉及国家宁静、隐蔽侦核办案等保密需要的公务用车,凭据中央有关要求严格使用治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治理制度,凭据以下划定对本单元公务用车实行集中治理、统一调治、规范使用:
(一)应当凭据划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在治理紧急公务、加入重大公务运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重点保障好秘密文件递送、突发事件处置惩罚等公务。
1.秘密通信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机关日常秘密公牍交流、通报、印制、销毁等相关公务运动;
(2)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加入的聚会会议、调研、事情研讨等相关公务运动;
(3)前往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市级机关等重要公务场所,需要相对牢固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加入的公务运动;
(4)凭据相关划定保留的应急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秘密通信车辆作为增补,予以保障,但应优先保障秘密通信相关事情。
2.应急保障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处置惩罚紧急突发的种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宁静事件等;
(2)治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项;
(3)加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市级机关召集或组织的重要运动,加入与之相关的种种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4)加入临时通知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召集的聚会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紧急公务运动;
(5)加入跨区且距离较远并经本单元严格把关的重要公务运动;
(6)财政人员赴银行治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政宁静的公务运动;
(7)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加入的相关公务运动;
(8)其他未便于接纳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域加入的公务运动。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离退休干部离世后治理丧事;
(2)节日慰问离退休干部及其遗属、日常看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等;
(3)治理突发或紧急情况下与离退休事情有关的公务事项和其他特殊事项。
4.调研用车主要保障如下公务使用:
(1)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京视察,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团组来京调研考察以及外省区市党政代表团来京学习考察等重要公务运动;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委开展事情视察调研运动;
(3)承办或加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组织开展的重大聚会会议、重要运动;
(4)全市性重大聚会会议或重大运动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查。
5.其他类型公务用车仅限于保障特定公务需要,严禁挪作一般公务出行使用。
(二)淘汰公务用车远程行驶,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规模(驻外机构公务用车限在当地使用)。事情人员到外地治理公务,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除涉及国家宁静、侦核办案等特殊情况,确因事情需要驶离本市地域规模的,由各单元明确审批法式,严格审批。
(三)严格治理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元(系统)或者其他指定所在停放制度,节沐日期间除事情需要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确因事情需要增加恒久停放所在的,需经本单元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存案。
(四)建设公务用车治理台账,增强相关证照档案的生存和治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所在、里程、油耗、用度等信息挂号和公示制度(涉及国家宁静、侦核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事情用车可凭据实际情况控制公示规模)。
(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用度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数据纳入公务用车治理信息系统,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调整公务用车运行用度定额尺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遇外事接待、大型聚会会议和团体运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社会化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恒久包租。遇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较长时间完成的重大事项,车辆租赁期限凌驾半年或者超出尺度租赁车辆的,需经本单元研究同意,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存案。要完善内控制度,所租车辆必须纳入公务用车治理体系实施统一规范治理,且一般不得凌驾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尺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充实利用公务用车信息治理系统对较长时间租用车辆的出行内容、用度核算等实施羁系,严格防范“以租代购,变相配车”、“化整为零,逃避监视”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凌驾8年或行驶里程凌驾40万公里(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凌驾6年或行驶里程凌驾1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到达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宁静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以接纳拍卖、厂家接纳、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公务用车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凭据本市国有资产处置治理的相关划定执行,处置收入凭据非税收入有关划定上缴国库。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废处置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废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核。对换剂车辆应当实时治理过户手续,车辆处置后应当实时治理资产核销或挂号变换手续。
第八章 监视问责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设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陈诉制度。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卖力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区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卖力统计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汇总。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各项划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本单元内部审计、政务果真和政务诚信建设,接受社会监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视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增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治理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依法处置惩罚、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挂号、变换转移、报废注销等情况的监视检查,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状态、交通违法等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使用治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定公务用车体例的;
(二)违规审批超体例、超尺度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达条件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部署、使用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的;
(五)有其他未凭据划定履行治理监视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体例、超尺度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
(三)擅自改变审批车型、价钱购置公务用车的;
(四)违反划定将公务用车挂号在下属单元、企业或者小我私家名下的;
(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助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元或者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元和小我私家赠送车辆的;
(七)挪用或者牢固给小我私家使用执法执勤、行政执法、秘密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八)为公务用车增加高等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九)在车辆维修用度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用度,为非本单元车辆报销运行维护用度的;
(十)不凭据划定喷涂、张贴或者故意遮盖、损毁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者中断其正常运行的;
(十一)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治理划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宁静行业尺度GA802—2019《门路交通治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可以凭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存案。市对各区垂直治理的单元,公务用车体例、购置、更新、处置和用车监视治理由市级部门卖力。
第三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不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元,凭据本措施的原则治理。
党政机关应当增强对所属事业单元公务用车治理事情的指导监视,定期汇总所属事业单元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凭据《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革新实施意见》《PA视讯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革新实施意见》精神,参照本措施确定的原则进行治理。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卖力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