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汽修发〔2024〕22号
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局(委)、燕山都市治理和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委政务服务中心、市运输事业生长中心,各运输治理分局,PA视讯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市交通委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升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康健可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运输条例》《PA视讯市门路运输条例》《PA视讯市优化营商情况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治理划定》等有关规则、规章,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事情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规模】在本市行政区域规模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运动和监视治理的,应当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事情坚持“市级统筹、属地卖力、部门协作、多方共治、果真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绿色、有序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市场。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统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事情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视。
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交通局(委)、各运输治理分局(以下统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事情。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卖力监视指导、统筹协调各区机动车维修行业执法事情。市交通执法总队所属交通执法支队,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交通局(委)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区交通执法机构)卖力开展职责规模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羁系事情。
第五条【生长偏向】勉励机动车维修行业向集约、专业、绿色、连锁经营偏向生长。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章 事前存案
第六条【存案划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先依法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治理有关挂号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存案。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挂号的住所纷歧致的,存案前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成实际经营地址公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和经营地址等存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治理存案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理存案变换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向原治理存案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治理终止经营手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存案、存案变换、终止经营的法式性划定,明确治理条件、时限、要求、审核尺度并对外公示。
第七条【存案条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切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须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治理制度;
(五)有须要的情况掩护措施。
具体条件须切合交通运输、生态环保、宁静生产等相关执法规则和尺度的划定。
第八条【连锁经营】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应先凭据要求向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存案由连锁总部申请治理,连锁网点的经营项目应当在连锁总部经营项目规模内。
连锁网点的存案、存案变换和终止经营应由连锁总部凭据要求向经营网点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办。
第九条【存案决定】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存案决定。对质料齐全且切合存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存案,出具《准予存案通知书》,并制发存案证,有效期为3年。对质料不全或者不切合存案要求的,应就地或者自收到存案质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存案人需要增补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案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存案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治理存案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存案证届满延续。凌驾存案证有效期30日未申请延续的,需重新治理存案。
第十条【名单果真】已存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宣布并实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视。
第十一条【准入限制】对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信用品级评价低等情况的申请人,不给予一网通办、跨区协办等便民措施,并作为作出存案决定的审慎性参考。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申请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存案时提供虚假质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存案的业务。
第十二条【事前允许】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存案前应当依法作出合规允许,签署允许书。勉励经营者作出优质服务允许。书面允许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纪录,作为事中事后羁系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虚假允许或不履行合规允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仍未到达条件的,依法取消存案。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正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宁静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要求】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存案后或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变换存案后10日内应通过《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治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维修系统》)增补填报相关信息,每年2月1日前通过《维修系统》对上一年度已报备的“企业挂号信息”完成核对并上报。连锁总部还应补报本企业连锁网点信息,以及连锁经营的作业尺度和治理手册等。特约维修企业还应补报已与品牌车型制造商签定特约维修条约的相关信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报、实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纪录至《维修系统》,应当凭据行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相关要求,向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经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机动车维修的执法规则划定,凭据存案的经营规模开展维修经营运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六条【服务质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法式、服务允许、投诉受理法式等,明确消费者投诉途径、治理方式,实时受理和处置惩罚车辆维修质量等方面投诉,包罗12345市民热线、信访和12328行业服务热线等来源的投诉。
第十七条【价钱果真】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宣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尺度,合理收取用度,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尺度通过《维修系统》如实、完整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案并实时更新价钱信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第十八条【配件质量】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纪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检验产物及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划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划分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冒充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征得托修人同意,不得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依法处置或交托修方自行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质量检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辆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历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及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维修系统》打印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及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及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二十条【维修结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划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划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用度。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经营者应当公示允许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盘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发生故障且承修方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卖力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肩负相应修理用度。
第二十二条【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设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治理,档案生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治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增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治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第二十四条【宁静生产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履行宁静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本市宁静生产各项划定措施,制定并落实宁静生产治理制度,对员工开展宁静生产和消防宁静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经营企业的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其他卖力人及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对职责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卖力。
第二十五条【绿色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落实国家和本市生态环保各项划定措施,制定并落实生态情况掩护制度,提升绿色维修意识和绿色维修水平,推广使用切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质料,淘汰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预付卡治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增强对维修调养单用途预付卡刊行、使用的治理,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
第四章 事中羁系
第二十七条【羁系检查类别】羁系检查包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基本法式凭据PA视讯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羁系有关要求实施。
(一)非现场检查是指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技术系统、监控设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的检查。接纳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实现羁系目的和效果的检查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是指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园地、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治理制度等资质条件,落实相关执法、规则、规章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等情况所实施的实地检查或视察。分为计划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联合检查等。
第二十八条【检查内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依据职责和执法规则及相关划定制定《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维修行政检查单》,重点包罗经营行为、情况掩护、宁静治理、反恐防范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计划检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制定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检查比例,各区交通执法机构的计划检查事情由市交通执法总队监视指导和统筹协调。
计划检查的检查工具和执法检查人员应接纳双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内容依照机动车维修行业行政检查单执行。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凭据各岗位及人员的行政检查事情计划,定期对行政执法事情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和分析。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的行政执法情况,填写行业行政执法月报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月行政执法事情计划一并报送。
第三十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凭据阶段性专项事情要求或特殊事项,对经营者实施的特定内容或特定事项的检查。
(一)专项任务检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凭据阶段性专项事情部署、时限、内容和职责要求,开展的行政检查。
(二)企业存案核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案、经营规模或经营地址存案变换的经营者的存案信息进行核查,检查内容为《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维修行政检查单》全部项目。
存案、经营规模或经营地址存案变换的现场核查,应在存案、存案变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举报投诉核实: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对被举报投诉工具所涉及的事项实施的核查。
(四)整改复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对被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停业整顿的经营者纠正情况实施的核查。
第三十一条【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是指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组织对经营者实施的巡视检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据辖区行业特点和年度检查计划,自行制定日常巡查计划;市交通执法总队卖力监视指导、统筹协调各区交通执法机构日常巡查事情。
第三十二条【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包罗交通系统内联合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一)交通系统内联合检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开展的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同计划检查。
(二)跨部门联合检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凭据综合羁系一体化事情要求,牵头组织区交通执法机构,并会同辖区生态情况、市场羁系、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十三条【分级分类羁系】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实施基于“风险+信用”的四级分级分类羁系,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工具,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精简抽查内容。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工具,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内容100%笼罩。
第三十四条【双名单制度】建设实施行业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和经营地异常名单制度。
(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汇总经营者相关信息,对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1.本年度发生宁静生产责任事故的;
2.本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服务质量事件的;
3.宁静生产评价不及格的;
4.本年度被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或被责令纠正两次及以上的;
5.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6.被接纳行政约谈的。
对被列入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关注名单的经营者,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检查内容100%笼罩。
(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未在存案地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将其列入《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地异常名单》。
(三)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经营地异常名单的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动态治理。重点关注名单周期为12个月,经营者整改完成后可提出移除名单申请,经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查及格的5日内予以移除;经营地异常名单的经营者申请移除的,经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及格后5日内予以移除。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羁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增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行业治理服务系统与综合羁系、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和信用治理系统的数据共享。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要提升信息化羁系水平,用好信息化系统各项功效,突出重点精准核查。
第三十六条【联席聚会会议】实行市、区两级执法联席聚会会议机制。市级行业执法联席聚会会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区级行业执法联席聚会会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交通执法机构加入,每月召开一次。各级行业执法联席聚会会议也可凭据上级领导要求、重点保障任务、重要时间节点等实际需求适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多方共治】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逐步健全社会多方共治制度。
(一)坚持接诉即办事情机制,指导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建设与接诉即办、信用评价、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对诉求反映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源头治理和重点羁系。
(二)充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行业自律,规范监视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勉励公正竞争,维护正当权益,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生长。
(三)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联动机制,定期通报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压实属地治理责任,发挥多方共治作用,形成协力。
(四)注重舆论监视、增强舆情跟踪,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同时发挥市场自主调治作用,依法果真信用评价结果,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 事后羁系
第三十八条【羁系措施分类】对羁系结果接纳的羁系措施分为非处罚类羁系措施和处罚类羁系措施。
非处罚类羁系措施包罗批评教育、责令纠正、行政约谈等。非处罚类羁系措施文书,凭据市交通委综合羁系统一要求执行。
经营者违反有关执法规则划定,应依法处罚的,移转交通执法机构接纳处罚类羁系措施。
第三十九条【批评教育】经营者违反相关执法规则和本措施划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损害且能够就地纠正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接纳批评教育措施,指出存在问题,指导其就地纠正,并出具《批评教育通知书》。
第四十条【责令纠正】经营者违反相关执法规则划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且无法就地纠正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接纳责令纠正措施,并向经营者制发《责令纠正通知书》,明确纠正要求和时限。纠正时限到期后5个事情日内,应对纠正情况进行复核,纪录纠正结果、留存证据。
第四十一条【行政约谈】建设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约谈机制。
(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卖力人,指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宣传政策规则,责令纠正。
1.因经营者责任本年度被投诉举报三次及以上的;
2.本年度因严重违法行为被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信用评价为不及格的;
4.违反行业相关执法规则划定,屡犯不改、屡罚不改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约谈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约谈应当经所在单元主要卖力人批准,向经营者制发《行政约谈通知书》,书面见告约谈时间、所在、方式和内容等;在行政约谈历程中,应留存影像声音等证据;行政约谈后,制作《约谈纪录》,纪录约谈历程和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约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纪录复核结果。
第四十二条【执法羁系协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做好羁系与执法协同配合。
(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移转交通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对责令纠正且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被列入《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重点关注名单》和《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地异常名单》的。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交通执法机构应实时移转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纳有关措施:
1.应列入《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年度重点关注名单》和《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地异常名单》的;
2.应接纳行政约谈措施的;
3.切合本措施取消、注销存案情形的。
(三)对被停业整顿经营者申请整改复查的,区交通执法机构应联合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据入户检查要求配合开展复查,并由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交通执法机构开具《整改复核结果反馈书》。
(四)各区交通执法机构的立案处罚情况应实时见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注销存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案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通告形式予以注销存案:
(一)市场挂号已被取消或注销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存案证有效期届满凌驾30日未申请延续的;
(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注销存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取消存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案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存案:
(一)存案或存案变换时提交虚假存案质料、作出虚假允许或不履行合规允许的,经核查其经营条件与提交质料、允许不符,责令纠正仍未纠正的;
(二)经核查不切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尺度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责令纠正仍未纠正的;
(三)经核查未在存案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被相关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取消存案的其他情形。
属于上述情形的,存案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立案视察,对经营者事先见告其违法事实、取消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权利,充实听取其陈述申辩。
经营者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核对异议不予接纳的,由存案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存案决定,同时宣布通告。
第四十五条【事后处置】被注销、取消存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要重点关注,增强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依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监视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羁系事情情况进行监视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日常接纳系统信息核查、“四不两直”现场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区行业羁系、执法事情进行监视指导。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事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问题通报、下发《督办通知单》等方式进行督办。视情形将相关事情整改、督办情况通报各区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期限】本措施划定的期限以事情日盘算,不含法定节沐日。
第四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存案暂行措施的通知》(京交汽修发〔2020〕16号)、《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羁系措施的通知》(京交汽修发〔2021〕6号)、《PA视讯市运输治理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及格证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580号)、《PA视讯市运输治理局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质量治理四项制度的通知》(京运管修发〔2007〕71号)、《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运输治理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治理措施的通知》(京交运修发〔2011〕58号)、《PA视讯市交通委员会运输治理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治理措施(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3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