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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PA视讯市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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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领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国家税务总局PA视讯市税务局;PA视讯市水务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1-22
  6.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5〕66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5-0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5年 第16期(总第892期)

PA视讯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PA视讯市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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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25〕66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域)税务局、各区水务局:

  为增强水资源治理和掩护,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PA视讯市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经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PA视讯市税务局    

PA视讯市水务局    

2025年1月20日  


PA视讯市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划定,增强水资源治理和掩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宁静利用,凭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除本措施第三条划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凭据本措施划定缴纳水资源税。

  从事城镇公共供水的单元,为水资源税纳税人。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的,纳税人为自建设施供水单元和小我私家。

  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自来水供水单元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隶属设施向单元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隶属设施向本单元或者附带向周边单元、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纳税人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划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治理单元为配置或者调治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宁静和生产宁静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宁静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情况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工具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罗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通例水。

  地表水是陆地外貌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罗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凭据矿产物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措施。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措施第六条至第八条划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盘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凭据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历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运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盘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盘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盘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盘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 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尺度凭据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取用水分类确定。

  种种取用水具体适用税额尺度详见《PA视讯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凌驾许可水量的部门,凭据相应税额的150%征收。对超载地域取用水,凭据相应税额的150%征收。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滑雪场超定额用水部门按特种取用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执行。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接纳利用的部门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接纳利用的部门,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置惩罚、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差异税额尺度的,应当划分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划分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划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疏散净化后在关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部门委托进行领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到达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实时宣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七条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按各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划定确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本措施有关划定征收治理。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治理执法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本措施有关划定卖力取用水监视治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凭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牢固期限盘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对凌驾划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治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治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治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税所在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划定安装切合国家计量尺度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正当性卖力。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划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治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取用水计量羁系,定期对纳税人的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见告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见告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凭据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凭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审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审定书:

  (一)纳税人未按划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治理部门划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改动、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审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元和小我私家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审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治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凭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治理历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执法规则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第二十八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钱,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税列入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凭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保障。

  第三十条 本措施的划定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革新试点实施措施〉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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