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25〕44号
市市场羁系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羁系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羁系局机场分局、机关各处室:
《PA视讯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检验纪录和销售纪录事情规范》已经2025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
2025年7月21日
PA视讯市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检验纪录和销售纪录事情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物)经营环节进货检验纪录和销售纪录事情,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宁静追溯主体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物市场销售质量宁静监视治理措施》等执法规则和国家尺度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纪录和销售纪录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食品经营者包罗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食品宁静追溯体系,履行进货检验纪录和销售纪录义务,如实纪录并生存食品进货检验和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检验下列证明质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供货者为生产者的,检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规模食品生产许可等资质证明文件。
供货者为销售者的,检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存案信息表,或小食杂店存案卡等资质证明文件。
供货者仅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其营业执照。
(二)及格证明文件
检验生产者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及格证,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及格陈诉等及格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食品的,检验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采购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还应检验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存案信息。
(三)进货凭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如发票、出库单、销售单、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品采购协议,以及其他含有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凭证。
第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建设进货检验纪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生存本规范第四条所列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
采购特殊食品的,还应当纪录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存案凭证编号。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检验纪录的,所属各经营门店应当生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检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第七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设食品销售纪录制度,如实纪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生存相关凭证。
销售特殊食品的,还应当纪录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存案凭证编号。
第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检验纪录、销售纪录和相关凭证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产物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生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物,应当检验下列证明质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供货者为食用农产物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相助社等生产者、收购者,或者其他食用农产物销售者的,检验其营业执照。
供货者为种植养殖户等自然人的,检验其身份证。
(二)产物质量及格凭证
生产者或收购者出具的允许达标及格证、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及格证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及格陈诉等及格证明文件。
采购凭据划定需要检疫、检验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等畜禽产物,检验动物检疫及格证明。采购猪肉产物的,还应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及格证明。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物,检验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进货凭证
供货者提供的允许达标及格证、销售凭证,如发票、出库单、销售单、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物采购协议,以及其他含有食用农产物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凭证。
第十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物质量宁静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宁静执法规则划定的退市条款,并凭据本规范第九条的划定检验入场食用农产物的进货凭证和产物质量及格凭证。对未签订食用农产物质量宁静协议的经营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物,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物质量及格凭证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及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勉励市场开办者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拟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物实施预约入场,远程审核食用农产物的进货凭证和产物质量及格凭证,统一收罗食用农产物进货、交易等数据信息,提升市场食品宁静追溯能力。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物销售者应当建设进货检验纪录制度,如实纪录采购的食用农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生存本规范第九条所列相关证明文件及进货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用农产物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物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设进货检验纪录制度,并生存进货凭证和产物质量及格凭证;所属各经营门店应当生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检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第十二条 从事食用农产物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设食用农产物销售纪录制度,如实纪录批发食用农产物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生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罗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物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罗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并监视销售者开具使用。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物进货检验纪录、销售纪录和相关凭证生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交付时的检检验收,重点对照实物检验相关证明质料是否相符,感官性状、保质期和标签标识等是否切合要求。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应当检验贮存、运输温度、湿度等是否切合要求,冷冻食品有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不切合划定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拒绝收货。
第十六条 勉励食品经营者接纳信息化手段如实收罗、留存食品进货检验和销售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接纳信息化手段收罗、留存进货和销售信息的,视为履行了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相应进货检验纪录、销售纪录等义务,属地市场羁系部门不得再要求其接纳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进货检验等义务,有充实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食品;造成人身、工业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