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25〕28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促进本市种苗(薯)工业生长,推动种子种苗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PA视讯市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治理措施》(以下简称“种子执法规则规章”),规范本市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不属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需依据种子执法规则规章,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局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
二、已经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申请种苗(薯)生产经营运动的企业,不需要治理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换申请,并增补提交本通知附件中种苗(薯)相关质料。
三、各区农业农村局在受理申请后,要实时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种苗(薯)相关的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并检验相关申请质料原件。切合条件的,在划定时限内发放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切合条件的,要实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勉励重点优势种苗(薯)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种苗(薯)工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种苗(薯)知名品牌。
五、本通知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PA视讯市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尺度(试行)》《PA视讯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尺度(试行)》《PA视讯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尺度(试行)》同时废止。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