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5〕17号
各有关单元:
为吸引外籍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来京开展基础研究事情,进一步规范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治理,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治理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果真)
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外籍学者“汇智”项目(以下简称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治理,吸引外籍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来京开展基础研究事情,依据《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治理措施》(政府令〔2024〕313号)(以下简称《治理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旨在支持具有外国国籍的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在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规模内自主选题,在京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事情,促进外籍科学技术人员与中国科学技术人员之间开展稳定的学术相助与交流。
第三条 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卖力研究制定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治理措施,并对外籍学者“汇智”项目事情进行治理、统筹协和谐监视评估等。
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会同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元(以下简称依托单元)开展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治理。
第四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接纳推荐制,凭据依托单元推荐、专家评审、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定等法式进行。
第五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单项资助强度不凌驾20万元,实施周期为1年到2年。
第六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与治理,凭据《PA视讯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治理措施》(京财科文〔2023〕2110号)相关划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推荐与立项
第七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的推荐事情由依托单元组织。
第八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被推荐人基本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国人事情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保证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在依托单元从事研究事情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二)与依托单元的事情条约或协议的连续时间应当笼罩项目实施周期;
(三)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
(四)结业于全球排名前500名高校或海内外著名科研机构(以申请通知宣布之日的排名为准)。高校排名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参考,切合其中之一即可。海内外著名科研机构以美国科技信息所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英国《自然》杂志等科研机构排名榜单宣布的前500名为参考,切合其中之一即可;
(五)未作为卖力人肩负过外籍学者“汇智”项目;
(六)确保被推荐人在中国是情期间遵守自然科学基金相关治理划定。
第九条 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被推荐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数量不凌驾1项。同一年度指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在同一年度内。
第十条 勉励外籍学者“汇智”项目被推荐人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相助与交织研究。对于依托在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织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础设施开展科研相助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依托单元应当将相关推荐人选名单在单元内部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要求将推荐意见和申请书报送基金办。
第十二条 基金办凭据依托单元推荐意见、申请书内容和学科领域相近等进行分组,依据项目申请的学科代码等选择专家进行评审。每组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5名,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建议资助项目得票数应当不低于评审专家的半数。
第十三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发生的事情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对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和事情法式合规性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基金办应当组织依托单元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依托单元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事情日。
第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见告依托单元、被推荐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被推荐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通过依托单元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差异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十六条 依托单元应当凭据以下要求组织被推荐人填写项目任务书:
(一)被推荐人应当凭据资助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提交依托单元审核;
(二)依托单元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审核并提交基金办批准。
在划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七条 被推荐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后成为项目卖力人。
项目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治理与监视
第十八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凭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事情,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纪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陈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历程中,不得变换项目卖力人。
第二十条 基金办卖力组织资助项目验收事情,依托单元应当协助基金办开展相关事情。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事情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遵守《治理措施》相关划定,依照划定申请回避,不披露未果真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干预评审事情,倒霉用事情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纠正,并可视情况接纳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的治理措施:
(一)不按本措施要求履行推荐职责的;
(二)泛起不公正推荐情形的;
(三)披露未果真的与推荐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推荐事情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凭据划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陈诉、项目年度治理陈诉或者验收质料的。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元、评审专家、被推荐人、项目卖力人与加入人应当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和《治理措施》相关划定,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结合依托单元履行职责的情况、专家评审的情况、项目卖力人实施项目的情况,建设依托单元、专家和项目卖力人的信誉档案。
对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被列入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托单元、专家和项目卖力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卖力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