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事情机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党和国家机构革新结果,进一步强化对党的事情机关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事情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推动党的事情机关提高履职能力和事情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划定落到实处。党的各级事情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照料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各地域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陈诉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事情机关条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党的事情机关事情,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事情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照料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党的事情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下列原则开展事情:
(一)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事情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执法规模内运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事情机关。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事情机关或者由党的事情机关治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肩负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元,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划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发生和运行,凭据党章和有关党内规则执行。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凭据需要设立若干事情机关,主要包罗办公厅(室)、职能部门、服务机构和派出机关,卖力主管或者治理党的相关事情。
党的事情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增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治理。
凭据事情需要,党的事情机关可以接纳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事情机关的设立、取消、合并或者变换,由中央机构体例治理部门提出方案,凭据法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事情机关的设立、取消、合并或者变换,由同级机构体例治理部门提出方案,凭据划定法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体例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体例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事情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事情机关的领导职数,凭据事情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党的事情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事情的副职。
党的事情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须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事情机关凭据事情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须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取消、合并或者变换,凭据划定的权限和法式审批。
第九条 党的事情机关在审定的体例限额内配备机关事情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体例划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事情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事情机关部署部署,研究部署职责规模内的事情;
(三)当好党委照料助手,实时陈诉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凭据划定和权限制发党内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增强机关党的建设事情和群团事情;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事情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事情机关凭据有关划定对相关单元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治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卖力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凭据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事情,肩负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卖力党委某一方面事情的主管部门,凭据划定行使相对独立的治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事域事情。
第十四条 党委服务机构是协助党委治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增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事情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服务机构,肩负(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事情,可以凭据有关划定履行特定治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增强对特定领域、行业、辖档挽导而派出的机关,凭据有关划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事情。
第十六条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增强机关党建和内部治理,不停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洁净继续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队伍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事情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团体领导和小我私家分工卖力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凭据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体酝酿、聚会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团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凭据团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继续、敢于卖力,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聚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事情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事情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规模内相关目标政策和党内规则、执法规则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部署、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事情机关请示陈诉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事情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视察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正当性审查和团体讨论决定等法式,凭据划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凭据划定实时请示陈诉。
第二十条 部(厅、委、室)务会聚会会议由党的事情机关主要卖力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加入。主要卖力同志因故无法召集或者泛起空缺时,可以委托其他卖力同志或者由党委指定的卖力同志召集聚会会议。凭据事情需要,聚会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聚会会议。聚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纪录,对决定事项编发聚会会议纪要,并凭据划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事情机关名义宣布或者上报的文件,由主要卖力同志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建设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事情机关凭据事情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聚会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委、室)务会聚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事情。部长(主任、书记)办公聚会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卖力人等加入。部长(主任、书记)办公聚会会议不得取代部(厅、委、室)务会聚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党的事情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停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落实为下层减负各项要求,坚决阻挡形式主义、权要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的事情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做事创业的良好情况。
第五章 监视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事情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视,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事情情况陈诉,遇有重要情况实时请示陈诉。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陈诉。对党的事情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有权取消或者变换。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视,并抓好监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事情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视和群众监视等种种监视。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陈诉小我私家有关事项、述责述廉,接受组织监视。
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事情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事情由党委组织部门卖力,考核结果在一定规模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的事情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划定的,凭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置惩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机构体例治理部门应当凭据本条例科学体例党的事情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体例划定,凭据法式经本级机构体例委员会审定并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划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体例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