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管发〔2025〕43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域、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元:
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最新划定,市城管执法局对《都市治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治理划定》进行了修订,经2025年12月29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都市治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事情,维护信用主体正当权益,连续优化营商情况,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含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等事情,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遵循“谁作出、谁公示”原则。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修复提示见告书,主动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申请渠道、受理流程等见告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实时申请信用修复,消除负面影响。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第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凭据“轻微”“一般”“严重”的尺度,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并确定对应的公示期限。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公示期限。
第七条 “严重”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依据宁静生产、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供热、生活垃圾设施及修建垃圾运输消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执法规则规章作出的到达听证尺度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依法作出的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品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工致治等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最长为3年,最短为1年。
第八条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依据宁静生产、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供热、生活垃圾设施及修建垃圾运输消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执法规则规章作出的听证尺度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浅易法式除外),以及依据其他执法规则规章作出的到达听证尺度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最长为1年,最短为3个月。
第九条 “轻微”行政处罚信息,是指除“严重”和“一般”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轻微”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须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第十条 “严重”和“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到达最短公示期后,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我市有关划定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对“轻微”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到达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划定的义务;
(三)果真作出信用允许;
(四)执法、行政规则、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质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界说务等证明质料;
(二)信用允许书;
(三)执法、行政规则、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依职责做好信用修复治理相关事情。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取消或变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实时向网站申请取消或修改公示信息。
当事人认为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切合划定,或者对修复治理事情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有新划定,或者本划定与国家和本市划定纷歧致的,以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划定由市城管执法局卖力解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PA视讯市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都市治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治理暂行划定〉和〈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京城管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