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5〕108号
各有关单元:
为提升我市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专利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促进专利工业化,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PA视讯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措施》,现予印发,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15日
PA视讯市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创新主体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高专利服务机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水平,促进专利工业化,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A视讯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都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PA视讯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生长计划》等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专利转化运用,是指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我国海内有效专利和切合条件的外洋有效专利投入实际生产或服务等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事情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综合成效为导向,通过专利转化运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生长,赋能工业提质增效,加速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 支持工具、内容和尺度
第四条 本措施的支持工具为本市可以独立肩负执法责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升专利转化运用综合能力,加速实现专利工业化。
凭据申报单元专利转化运用战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事情机构设置和团队配置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治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专利资源基础和高质量专利培育情况,完成转让、许可的海内有效专利数量情况,转让、许可海内有效专利的条约金额情况或已挂号的涉及专利的技术条约成交额情况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事情情况等,成效显著的,分等次给予支持。每个单元每年度获得的支持金额不凌驾50万元。
申报单元未制定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事情战略或计划,未设置治理专利转化运用事情的部门和卖力专利转化运用事情的人员,专利申请前评估、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等专利转化运用治理制度不健全、运行不顺畅,指定期限内专利转化运用成效不显著,落实国家和本市专利转化运用有关事情要求不力,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专利服务机构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提升专利工业化能效。
凭据申报单元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战略或计划制定实施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事情组织治理体系和业务机构设置情况,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业务团队配置和人才培养情况,为转让、许可海内有效专利或为告竣已挂号的涉及专利的技术条约提供咨询、分析、评估、经纪、投融资、执法等实质性转化运用服务事情情况等,成效显著的,分等次给予支持。每个单元每年度获得的支持金额不凌驾50万元。
申报单元未制定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事情战略或计划,未设置卖力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事情的部门,未组建专利转化运用服务事情团队,申报单元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所申报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之间不存在或不能确定存在对应关系,指定期限内专利转化服务运用成效不显著,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凭据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促进事情整体部署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事情,主要法式包罗:
(一)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果真宣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元凭据项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开展申报。
(二)凭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质料审核,研究确定支持方案,形成拟支持单元的名单。
(三)将拟支持单元的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涉密或执法规则另有划定不宜果真的除外。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建设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予以通告。
(四)拟支持的单元经公示无异议,凭据相关法式拨付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措施认定专利的转让和许可,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规模内,专利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让挂号、专利实施许可条约存案手续为依据。
本措施认定涉及海内专利的技术条约成交额,以截至项目申报时或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规模内,有资质的技术条约挂号机构出具的技术条约挂号证明为依据。
转让、许可专利或告竣涉及专利的技术条约,涉及专利对外转让的,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执法规则和政策划定。
转让、许可申报单元持有的外洋有效专利,申报单元提供相关质料可以证明切合本措施划定支持条件的,相关外洋有效专利可以视为海内有效专利累计盘算转让、许可专利的数量和相应条约金额。本款所述相关质料,涉及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未提交中文译本的,相关质料视为未提交。
第四章 治理与监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涉嫌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或转让、许可专利但未实际转化,包罗不限于以下情形:
1.转让、许可专利均为或主要为免费,或专利转让许可的数量、条约金额等明显异常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宣布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告竣开放许可的除外。
2.申报单元与专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专利转让、许可时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且不能证明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是以工业化为目的。
3.依法处置职务发现缔造形成的专利权,但仅将原专利权人变换为与其他单元或自然人共有,未实现实际转化。
4.因拟放弃专利权等原因批量、低价转让、许可专利,未实现实际转化。
5.与其他单元或小我私家签署虚假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条约或专利转让许可协议、技术交易条约未实际履行且无合理理由。
(二)服务机构仅提供专利署理、专利转让挂号、专利实施许可条约存案事务代庖或仅就专利转化运用事情历程中的单一环节提供服务,未对专利转让、许可或告竣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提供实质性服务或发挥实质性作用的。
(三)同一申报单元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其他本市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质料,骗取资金支持的。
(五)公示期间发现不切合支持条件或由于不切合支持条件被提出异议且查证属实的。
(六)申报单元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近3年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惩戒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拨付支持资金前,申报单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拨付支持资金:
(一)已解散、清算、破产、注销、申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相关法式的。
(二)已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或重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已经或拟与其他单元合并、重组或分立,不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事情或不再切合支持条件的。
(四)不再开展实质性经营运动或经营运动泛起重大困难的。
(五)住所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六)法定代表人因失信被惩戒的。
(七)泛起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所涉及项目申报接纳信用允许制。申报单元需就其所提交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证明质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专利转让许可、涉及专利的技术交易和申报本项目等有关行为的正当性,以及自愿肩负因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等执法规则划定所发生的相应执法责任等作出书面允许。
第十二条 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单元应当增强资金使用治理,建设健全财政内控制度,优先将支持资金用于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相关事情,并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和审计等事情。
第十三条 以提供虚假质料、允许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接纳取消申报资格、3年之内限制申报、不予支持、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海内有效专利”,是指申报单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申请或受让获得并维持有效执法状态的中国专利权。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PA视讯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