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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促进“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重点项目支持治理措施(2026-2029年)》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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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书/广播、影戏、电视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广播电视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6-25
  6. [发文字号] 京广发〔2026〕42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6-06-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6年 第30期(总第954期)

PA视讯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促进“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重点项目支持治理措施(2026-202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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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广发〔2026〕42号

各相关单元:

  为构建技术领先、工业协同、生态完善的“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新花样,现将《PA视讯市促进“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重点项目支持治理措施(2026—2029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PA视讯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6月25日  

PA视讯市促进“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重点项目支持治理措施(2026—202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PA视讯市关于加速培育“超现场”工业生态的若干措施》,加速培育和壮大“超现场”新业态,推动文商旅体展工业融合创新,规范项目申报和治理,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PA视讯市促进“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重点项目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聚焦“超现场”拍摄制作、传输分发、终端泛起、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市场运营等环节,对推动PA视讯市“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具有显著推行动用。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执法规则和财政制度,在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监视检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章 支持偏向和尺度

  第五条 支持“超现场”优质内容供应

  支持内容:支持文化演艺、赛事运动、大型会展等优质内容供应主体创新视听内容表达形式,通过超高清视听技术拍摄制作“超现场”内容,保障“超现场”内容高质量泛起。

  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凌驾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超现场”传输分发服务

  支持内容:支持“超现场”传输分发服务主体开展平台化、专业化、市场化的传输分发服务,通太过发链路实现第二现场内容供应,提升全国组网运行质量及效率。

  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凌驾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超现场”终端运营服务

  支持内容:支持“超现场”终端运营服务主体开展“超现场”内容的宣传推广、票务服务等运营服务,勉励面向更广泛观众群体推广“超现场”内容,扩大“超现场”内容的笼罩规模和社会影响。

  支持金额:凭据“超现场”寓目人数等指标综合评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凌驾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超现场”技术创新应用

  支持内容:支持“超现场”技术创新应用主体开展内容拍摄制作、传输、泛起、监测羁系、版权掩护等环节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测试验证,为“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提供技术支撑。

  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凌驾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市广电局每年制定申报指南,开展政策宣媾和项目征集,明确申报要求与流程。申报单元应在划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已获PA视讯市级财政资金同偏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专业评测和技术评测,依据评测结果开展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拟支持方案,提交市广电局党组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凭据审议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广电局出具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要注明,由市广电局对有异议项目进行审议并确定是否支持。公示结束后,由市广电局与获得支持的项目单元签订支持协议并拨付资金。勉励将支持资金用于“超现场”的内容制作、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和宁静保障等方面,推动“超现场”工业高质量生长。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事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等执法争议的;申报主体正处于影响正常经营运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期间;申报主体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视察或侦查,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 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绩效跟踪评价,项目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质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支持资金并取消项目单元3年申报资格: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存在严重违反财政会计制度划定行为;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项目存在其他违法或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支持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政规则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巡视等部门的监视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支持经费等违反财经规则划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则划定进行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市广电局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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