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退役军人局发〔2026〕7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区地方志办、区武装部:
现将《PA视讯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PA视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PA视讯卫戍区政治事情部
2026年5月11日
PA视讯市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地方志事情条例》《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措施(试行)》等相关划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役军人包罗:
(一)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泛起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依法退泛起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三)文职干部和依法退泛起役的军队院校学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志,包罗市、区两级地方志事情机构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以下简称载入地方志),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偏向和思想导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看法和要领,坚持与孝敬匹配,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遵守地方志相关编纂规范要求。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PA视讯卫戍区政治事情部卖力牵头指导各区落实。
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志事情机构和PA视讯卫戍区、各区人民武装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事情。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肩负载入地方志质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具体事务性事情。
第六条 服现役期间切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切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七条 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地方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第八条 各级地方志事情机构应依据志书的记述时限,结合实际,遵循编纂规范,将本行政区域内切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书。
(一)市级志书应在人物志(卷、篇)接纳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接纳以事系人的方式,纪录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谓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二)区级志书应在人物篇或者相应章节接纳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接纳以事系人的方式,纪录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谓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三)具备编纂志书条件的街道、乡镇可配合接纳以事系人的方式,纪录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谓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接纳人物传的形式载入相应级此外地方志书。
第九条 各级地方志事情机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划定,将切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以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等形式划分载入相应级别综合年鉴中。
第十条 切合载入条件的退役军人数量较多、地方志书无法肩负纪录任务的区,应组织编纂退役军人志平分(专)志,勉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编写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事迹的书籍和资料等。
第十一条 载入地方志事情凭据明确要求、质料收集、联合审核、分级载入的法式开展。
第十二条 军地各级相关部门应建设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进行事情对接。各级地方志事情机构应实时将地方志书、地方年鉴的入志(鉴)方式、花样、要求等,提供应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建设健全事情机制,结合信息收罗、建档立卡、优待证治理、送喜报、安置接收等日常性事情,凭据规范要求,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切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相关质料。
切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也可由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质料。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征求本人同意(已故的应征求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意见)。
第十四条 每年5月30日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本区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地方志事情机构,联合审核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收集汇总的上一年度拟载入地方志质料和退役军人的小我私家申请质料,重点审核是否切合入志条件、是否切合真实情况,是否切合保密划定。
小我私家申请不切合条件未通过联合审核的,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实时见告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事情。
第十五条 每年6月30日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拟载入地方志质料,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同级公安部门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切合载入区级地方志条件的,由各区地方志事情机构审核载入区地方志书或地方综合年鉴。有异议的不载入。
切合载入市级地方志条件的,相关入志质料经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梳理汇总,征求相应级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相应级此外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PA视讯卫戍区政治事情部联合审核,再提交市级地方志事情机构凭据志鉴编纂相关要求载入市级地方志。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对服务规模内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建设台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运动。
第十八条 对已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在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区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后,凭据评估结果,会同区地方志事情机构,适时修订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相关修订情况实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案。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非服现役期间的体现载入地方志,凭据地方志编纂相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参战退役军人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PA视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PA视讯卫戍区政治事情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