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应急规文〔2026〕1号
局机关各处室、综合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元:
《PA视讯市应急治理局行政处罚听证事情治理措施》已经2026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0月30日印发的《PA视讯市应急治理局行政处罚听证事情治理措施》(京应急规文〔201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应急治理局
2026年6月22日
PA视讯市应急治理局行政处罚听证事情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听证事情,明确有关事情职责和法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PA视讯市行政处罚听证法式实施措施》《宁静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等有关划定,结合事情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执法机构以市应急局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较大价值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的数额到达对小我私家2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以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有关资质品级、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取消有关执业资格、取消有关岗位证书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见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应急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听证以市应急局名义组织,具体实施事情由法制处卖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配合治理。
第五条 市应急局执法机构依据本措施第二条划定向当事人见告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行政处罚见告书》。见告书应当见告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见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见告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或者在5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市应急局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部署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市应急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法制处在听证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见告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所在、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并见告当事人应当定期加入听证,由当事人在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视察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署理人加入。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法制处派人担任或者由局主要卖力人指定非本案视察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事情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事情5年以上、公正正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局主要卖力人决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署理人加入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小我私家隐私外,听证应当果真举行。听证举行前,法制处卖力以市应急局名义将听证的内容、时间、所在以及有关事项予以通告。
第九条 听证举行前,拟以市应急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凭据法制处要求提供相关案件质料,撰写相应听证质料,部署2名案件视察人员做陈述、申辩、质证准备并加入听证。
第十条 市应急局加入听证事情的有关人员,言语应当文明规范。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着正装,案件视察人员着执法服装加入听证会。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确保当事人行使如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执法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视察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覆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听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二条 听证凭据下列法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加入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视察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执法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执法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质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视察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视察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相互辩说。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署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就地交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加入人不妥的辩说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视察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加入作证的;
(三)因不行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及其署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换,不适用听证法式的。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认真配正当制处研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制止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组成侵害。
第十七条 法制处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陈诉书》,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分管法制事情的局领导审查。
分管法制事情的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应当凭据《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相关法式划定开展后续事情。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陈诉书》应看成为案卷质料归档。
第十九条 办公室卖力协调听证会的宁静守卫事情,保障听证场所正式、规范、标识醒目,具备容纳本局事情人员、当事人、旁听人员等听证加入人员的须要空间。
应急研究院卖力听证历程的全程音像纪录事情。
第二十条 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用度。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