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6〕9号
各有关单元: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情况,服务PA视讯(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修订形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措施(2026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果真)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措施(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治理,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充实释放服务潜能,引发创新活力,凭据《PA视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PA视讯市促进科技结果转化条例》《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平台是为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PA视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创新券是指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可用于购置平台开放单元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算力服务等。其中支持购置算力服务的创新券(以下简称算力创新券),凭据第六章执行。凭据执法规则或者强制性尺度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运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规模。
第二章 支持工具及条件
第四条 开放单元是指PA视讯地域能够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服务的机构,包罗市属开放单元和在京开放单元。市属开放单元是指按《实施意见》划定须纳入平台,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要求的市属高校院所等;在京开放单元是指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纳入平台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种种企业等。
在京开放单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量可对外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三)配备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水平,能够为高精尖工业培育、“三城一区”科技创新生长等提供支撑服务。
(四)能够按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事情。
(五)财政机构和治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第五条 用券主体是指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总数不凌驾500人,年销售收入不凌驾2亿元,资产总额不凌驾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政机构和治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纪录。
2.主营业务偏向切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康健、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及新质料等高精尖工业领域。
(二)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成员应为PA视讯地域在校学生,尚未注册企业。
2.项目须有具体的测试和研发内容,不支持创业筹谋阶段项目。
3.无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纪录。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卖力平台与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监视治理等事情。
第七条 开放单元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治理制度,明确卖力部门及人员。
(二)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挖掘需求、开展对接等事情,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绩效考核相关事情。开放单元可凭据自身情况自主部署主责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事情。
(三)确认创新券项目相关信息,开展项目服务,组织本单元创新券兑现,严格保密相关信息,肩负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
第八条 用券主体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切合创新券支持条件,且相助内容应在宣布的服务事项规模内。
(二)配合创新券兑现,肩负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尺度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每年对开放单元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及创新券实施等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以测试、检验服务为主业的企业类开放单元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规模。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百分制盘算,凭据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品级。
(一)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及格。
(四)低于60分为不及格。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划分给予最高不凌驾1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支持。逾期不上报考核申请质料的,视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不行接收创新券(考核结果及格后恢复接收资格)。市属开放单元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在京开放单元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开放单元资格取消,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平台。
第十二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每期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5万元,用券主体按需领取。
(一)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可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0万元: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2.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标杆孵化器在孵企业。
4.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
创新券支付额不凌驾同一条约实际金额的50%,用券主体同期享受创新券补助的项目不凌驾2项,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资金和创新券服务收入,市属开放单元须纳入预算统一治理,可用于补助相关实验及治理人员的绩效激励、培训、实验室建设运行、科研设施与测试要领研发等促进开放共享服务的相关事情。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用度后的结余部门,可凭据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元人为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元人为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元人为总额基数。
在京开放单元,勉励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法式
第十四条 平台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法式:
(一)宣布通知。明确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申报。组织开放单元填报申报书及附件质料。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质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四)实地核查。抽取不低于10%的开放单元,重点对申报质料的真实性和开放共享服务的效果等进行核实。
(五)拨付经费。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核查情况形成支持方案,按法式通过决策并公示5个事情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应遵循以下法式:
(一)网上领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领取,创业团队通过指定网站领取。对于切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标杆孵化器在孵企业直接匹配一定额度创新券。
(二)使用挂号。用券主体按需选择、对接开放单元,双方签订服务条约,并在网站上挂号条约内容及金额。创新券须在3个月内完成科研运动挂号,已挂号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9个月,逾期自行动废。
(三)申请兑现。创新券服务条约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元提交兑现质料,逾期自行动废。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兑现质料进行评审,对存疑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或现场答辩,形成评审结果。对上一年度平台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且近2年创新券事情执行较好的开放单元,抽取不低于20%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如果抽取的项目通过则视为该开放单元本批次项目均通过;否则该开放单元本批次其他项目均须兑现评审。
(五)拨付经费。按法式通过决策并公示5个事情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前三季度分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转动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六章 算力创新券
第十六条 算力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在开展人工智能相关研发及应用历程中,租用开放单元的算力设备开展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的训练和推理等。
第十七条 切合条件的算力设备拥有单元,经申请、审核、公示后成为算力开放单元,勉励其为使用算力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智能算力服务机构。
(二)具备相应智能算力服务资质及能力: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表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数据中心);具备在PA视讯地域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基础,且能提供的智能算力规模为300P FLOPS(每秒300千万亿次浮点运算次数)(含)以上;服务平台具备智能算力使用计量日志功效;可基于国产芯片并使用国产软件栈提供算力服务。
(三)满足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在领取算力创新券时,须满足第五条中科技型小微企业之条件。
第十九条 算力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企业按需领取,每期额度发完即止。算力创新券支付金额最高不凌驾同一服务条约实际发生额的25%,标杆孵化器、有效期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
第二十条 算力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法式,参照第十五条执行。其中算力创新券领取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由开放单元在申请兑现时一并进行使用挂号,所有项目均须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算力开放单元进行绩效考核,以服务企业数量、接收算力创新券金额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要求及法式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在京开放单元执行。以算力服务为主业的开放单元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规模。
第七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单元、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用券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的监视治理事情,对于拒不配合或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接纳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从平台开放单元中除名等措施,并凭据本市科技信用治理有关划定作不良信用纪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抽查、事情自查等方式,增强对平台和创新券专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视治理。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券兑现全程接受社会监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卖力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措施(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与《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措施(修订版)〉部门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施行前已领取未兑现的项目,按原措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