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6〕11号
市有关部门和单元,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PA视讯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4日
(此件果真宣布)
PA视讯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治理,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最洪流平降低事故造成损失,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村民自建住宅是指村(居)民在依法、合理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及隶属用房,包罗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衡宇。
第三条 凭据谁拥有谁卖力、谁使用谁卖力的原则,建设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责,市区统筹、街乡治理、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消防宁静治理机制。
第二章 计划建设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的计划建设应切合乡村计划及农村宅基地和衡宇建设治理有关划定。
第五条 用于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应满足下列消防宁静条件:
(一)凭据尺度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宁静出口;
(二)居住区域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时,居住区域与非居住区域应接纳实体墙、防火门等进行防火离开,并划分设置独立的楼梯;
(三)出租区域不得设置不行开启的防护网、铁栅栏,以及广告牌等故障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供人员疏散的内院、天井等设置的顶棚、雨棚应开设自然排烟口,且面积不得小于院落地面面积的25%;
(五)在公共区域配置灭火器。
不切合消防宁静条件和使用不切合国家尺度的金属夹芯板材搭建的村民自建住宅,不得用于出租居住。
勉励有条件的村民自建住宅加装浅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公共走道和每个出租居室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且报警信号能够接入消防信息系统;用于集中出租居住的,凭据床位数量配置同等数量的消防自救呼吸器。
第六条 村民自建住宅施工应遵守下列划定:
(一)施工主体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涉及消防宁静的平面结构、结构、结构、设施等设计内容;
(二)施工历程中,施工主体应遵守消防宁静有关要求,不得影响周边门路交通秩序,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
(三)需要动火作业的,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
第三章 居住治理
第七条 在村民自建住宅居住的小我私家应履行下列消防宁静义务:
(一)遵守消防执法规则和防火宁静条约;
(二)加入消防宁静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要领;
(四)宁静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五)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第八条 用于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出租人应到住房所在地的流感人口下层治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治理出租挂号。
挂号完成后,出租人应通过本市都市公共服务移动端入口将衡宇有关信息录入消防信息系统。
第九条 租赁双方应签订消防宁静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宁静责任;未签订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凭据有关执法规则,依法肩负相应的消防宁静责任。
小我私家、单元承租村民自建住宅,应履行承租人义务;将村民自建住宅向第三方转租的,应履行出租人职责。
单元承租村民自建住宅供本单元职工居住的,应建设相应消防宁静治理制度,履行消防宁静治理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不切合消防宁静条件及其他划定条件的村民自建住宅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条 出租人应确保用于出租居住的衡宇切合消防宁静条件,在保障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基础上,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维护调养;
(二)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流通;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时清理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四)增强电器产物、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治理,并定期维护;
(五)增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治理;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要领;
(七)督促承租人履行消防宁静义务;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消防宁静职责。
第十一条 用于集中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出租人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指定专人卖力消防宁静治理;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宁静制度;
(三)组织承租人开展消防宁静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通过消防信息系统如实纪录。防火检查包罗下列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二)衡宇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三)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四)是否在疏散通道、宁静出口、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居室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电动自行车是否宁静规范停放、充电;
(六)其他影响消防宁静的情况。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在衡宇公共位置悬挂牢固醒目的消防宁静警示标牌;在新入住人员入住前组织1次消防宁静培训。用于集中出租居住的,出租人应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租住人员全笼罩的消防宁静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宁静培训内容应包罗火灾报警、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要领等消防宁静知识。
第十四条 承租人除履行本措施第七条划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宁静义务:
(一)宁静合理使用衡宇及其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衡宇结构和用途;
(二)保障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消防车通道流通;
(三)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禁止在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禁止在疏散通道、宁静出口、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居室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配合出租人开展防火检查;
(六)遵守消防宁静制度及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五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卖力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宁静检查和专项整治,保障农村地域消防宁静事情经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卖力统筹本辖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属地治理事情,履行下列消防事情职责:
(一)依法依规卖力建房审批、施工羁系、验收、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事情;
(二)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动态研判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形势,研究部署消防事情;
(三)将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治理事情纳入下层网格化治理服务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部署专项事情经费;
(四)组织开展消防宁静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治理事情。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做幸亏村民自建住宅居住的瘫痪卧床、失智失能、独居老人等重点关爱人群的帮扶事情,落实下列帮扶措施:
(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排查挂号重点关爱人群信息,并录入消防信息系统;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明确重点关爱人群帮扶人员,定期入户走访、提示提醒;
(三)组织为重点关爱人群家庭配备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抢救助预案。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卖力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宁静自治治理与协助羁系,履行下列消防宁静职责:
(一)将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宁静纳入防火宁静条约;
(二)确定消防宁静治理人,督促所有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落实消防宁静责任;
(三)开展防火检查;
(四)按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宁静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落实消防宁静重点关爱人群帮扶措施;
(六)劝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时上报。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每季度组织对用于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开展不少于1次防火检查,并通过消防信息系统如实纪录。防火检查包罗下列内容:
(一)是否凭据尺度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宁静出口;
(二)疏散通道、宁静出口是否流通;
(三)是否在公共区域配置灭火器;
(四)是否设置不行开启的防护网、铁栅栏,以及广告牌等故障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用于出租居住的区域是否使用不切合国家尺度的金属夹芯板材搭建;
(六)是否在疏散通道、宁静出口、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居室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电动自行车是否在室内及宁静出口处停放、充电;
(八)是否违规动火作业;
(九)是否遵守防火宁静条约等其他影响消防宁静的情况。
第二十条 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卖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对村民自建住宅是否切合乡村计划情况进行监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卖力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卖力将消防宁静纳入农村修建工匠的宁静培训规模;建设衡宇租赁信息共享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开展住房租赁日常监视治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卖力责令退还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非法占用用于自建住宅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 都市治理部门卖力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定期入户巡检责任,依法查处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卖力对村民自建住宅流感人口基础信息挂号摸底,建设村民自建住宅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卖力查处村民自建住宅周边门路规模内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卖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周边公共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治理事情。
第二十六条 市场羁系部门卖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交的不切合宁静要求液化石油气瓶的隐患消除处置事情。
第二十七条 消防羁系部门卖力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对用于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开展消防宁静治理;组织消防宁静抽考核验反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凭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消防宁静羁系事情,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出租人、承租人应立即接纳措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确定整脱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脱期间接纳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宁静;对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工业宁静的,应当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三十条 用于出租居住的村民自建住宅不切合本措施划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村民自建住宅,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尺度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