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6〕460号
各有关单元: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羁系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速构建房地产生长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革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增强预售治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宣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修建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楼栋顶板及楼顶构筑物、配套设施完成混凝土浇筑),项目建设单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应出具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纪录》。项目预售资金全额、全历程羁系,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羁系。具体预售资金羁系措施另行印发。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但未治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羁系等按原有政策划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治理政策,各区政府确保能够定时建成交付的,在增强预售资金羁系的情况下,报市级部门存案后,在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羁系按以下要求执行:
1.设定重点羁系额度,重点羁系额度要笼罩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用度及红线外需房地产开发企业肩负的市政工程用度,以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羁系账户,入账资金凌驾重点羁系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羁系额度部门的资金,支取时由衡宇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审核。
(三)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各区政府评估风险后,可按在途项目有关划定执行。
二、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2026年8月28日起,新宣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衡宇首次挂号后,体例现房销售方案,向衡宇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存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衡宇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条约,一般收取不凌驾总房价款1%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定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凭据条约约定提出解除定金条约。
三、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条约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治理。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羁系账户,用于存放羁系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四、完善商品住房信贷治理
(一)规范小我私家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存案后方可发放小我私家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羁系账户。
(二)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宁静、舒适、绿色、智慧“好屋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应凭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投放节点和投放额度,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工具的账户,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凭据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
五、优化土地供应治理
统筹“人房地钱、职住商服”,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围绕轨道交通站点优化结构,支持带计划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完善“一地一策”会商机制,加大用地周边市政配套建设支持,推动入市用地到达“七通一平”。
2026年8月28日后宣布出让通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划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条约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条约签订后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
六、连续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和质量羁系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羁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购房人正当权益。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设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做好从计划设计到交付使用的全历程治理,并增强施工现场质量宁静治理,统筹推进“好屋子”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宣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纷歧致的,按本实施意见划定执行。
PA视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PA视讯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视治理总局PA视讯羁系局
PA视讯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