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69号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宣布日期] 2010-01-27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打印
字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宣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生长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凭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种种职业学校教育和种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执法、行政规则另行划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促进经济、社会生长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生长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革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目标,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术,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长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接纳措施,生长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域、边远贫困地域职业教育的生长。

  国家接纳措施,资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种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生长。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凭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品级尺度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须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勉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卖力职业教育事情的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宏观治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内,划分卖力有关的职业教育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事情的领导、统筹协和谐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凭据差异地域的经济生长水平和教育普及水平,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差异阶段的教育分流,建设、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相互同、协调生长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划分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凭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凭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计划,可以实施同条理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罗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分为低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划分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凭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种种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凭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主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小我私家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生长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生长。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勉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生长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凭据本单元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元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元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勉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条约。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条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当地域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切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及格的教师;

  (三)有切合划定尺度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切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治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换和终止,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及格,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及格,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结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勉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生长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当地域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尺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尺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凭据学生人数平均经费尺度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肩负对本单元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用度,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规则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划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肩负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当地域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教育法的有关划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部署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结果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生长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勉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生长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勉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小我私家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勉励境外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事情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生长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术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元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小我私家,应当增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酬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增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书和刊行事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运动中违反教育规则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划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